关于人权的探究——评《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温静芳
【全文】
当代引起广泛关注的人权著作中,1986年出版的英国学者米尔恩 所著的《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一书占有重要一席 。英国麦克米兰出版公司的出版评论说:
本书见解独到,发人深思,对道德、政治和法律哲学领域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广泛地探讨。它对人权观念的支持者和怀疑者皆提出挑战,要求他们重新思考各自的人权观念。作者认为,人类生活并非千篇一律,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随处可见。一种恰当的人权观念,应当认真地对待这种多样性,而不应像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那样,仅以西方社会的制度和价值为前提。米尔恩提出了自己的人权理论,并且系统地探讨了有关的哲学问题。他认为,人权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标准,而不是包治人类百病的万应灵药。
为人权概念奠定一个价值中立的基础,并且在这一概念范围内界定最低限度的必要权利是一项难以胜任的任务。这一困难来自于价值偏好(偏见)、文化相对性的缺陷、对科学和理解进步的漠视、演绎-规定(deductive-prescriptive)方法论的倾向。米尔恩以反偶像主义的热情克服上述困难,试图在此类文献的脉络中取得一些真正的进步。 本文主要关注米尔恩在人权理论中作出的努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 米尔恩人权讨论的梳理
米尔恩在本书的序言中谈到:“我的中心命题是,人权这一观念要既易于理解又经得起推敲,它就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观念。本书的目的就是要证实这一命题。” 米尔恩的结论是,人权能够被理解为一项最低标准,即普遍道德标准要求人们承认的那些权利。 在书中作者试图论证有一种经得起理性辩驳的人权概念(a rationally defensible idea of human rights)存在。
首先米尔恩表明了为什么这是值得去做的。作者认为:这种尝试之所以值得去做,不仅因为它固有的哲学旨趣,而且还因为它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些与当今的人类休戚相关的事情。它会为增进人类合作、减少人类冲突作出至少是智识上的贡献。在核武器和对自然环境的威胁与日俱增的时代,这样的贡献虽然谦微,但不可忽视。
如果存在人类生活的不同方式,那么,一种可以适用于一切人类关系的道德标准从何而来呢?它不可能建立在各种传统的任何一种的那些特殊价值的基础上,因为属于另一种传统的人毫无理由接受它。在本书的导论和上编,米尔恩提出了这个疑问并作出了回答。回答的要点归纳起来就是:不论社会生活采取什么样的特殊方式,都存在某些为社会生活本身所必须的道德要素。 在米尔恩看来,道德是人类共同体与生俱来的东西。哪里有社会生活,哪里就必定有道德存在。然而,每个社会共同体如果要完全恰当地被称为社会共同体,就必须具备某些特征。在社会共同体中,有九项道德原则必不可少,它们是社会共同体的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为便利起见,他将它们分为两组。第一组包括三项:行善、尊重人的生命和公正;第二组包括六项:伙伴关系、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的行为、礼貌和儿童福利。这些要素汇集后就构成了可以适用于每种社会生活方式的一种道德标准,米尔恩将其称为“共同道德”以区别于各种特殊道德,后者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特定价值之中。在第5章中米尔恩认为,如果把所有的人都是人类同胞这一原则融入共同道德,那么共同道德就会成为一种适用于一切人类关系的标准。即共同道德一旦加上这种“人性”原则,就成了人权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