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能够细心地进行一番历史的考察,同样会让你大吃一惊。这种欧洲式人之为人的人权,从其成为一种权力话语那一天起就不是一种普遍性的东西。一方面这种“人”“通过一定时代具有支配思维方式之规定力量的主体所设立的人的观念和感觉,而成为受一定限制的人。”[⑥]在他们所论述的人权理论中,至少有以下几点限制:第一,人是男人。人之为人的只是成年男人,女人和孩子被排除在权利的主体范围之外。第二,属于无产阶级者(没有满足交税必要条件的人、没有对公共设施的维持做出奉献的人等等)也未被视为与有产者具有相同的权利。[7]第三,被欧美成为“土著人”、“有色人种”、“不信教者”、“异教徒”、“野蛮人”或“未开发人”等的亚洲、非洲和中南美的人们常常被等同于野兽,被否定具有法律人格,到20世纪前期从未被作为人权的主体。[⑦]当然,更为重要的还是人之为人的人权中的人只存在于一种神学生活中,[5]这一神学文化的背景,一方面无法充分表达人的世俗生活的丰富多样性,另一方面,它具有悖谬性的后遗症,“它所设想的人的概念只在某种可能生活中有意义,而不是一个对各种可能生活普遍有效的人的概念。”[5]总而言之,人权正是在这种制约或是潜在的限定的意义上被认为具有普遍性,更为吊诡的是,人权被简单地定义为人的权利,由于没有被定义为“男子的权利”、“有产者的权利”、“白人的权利”或“基督教徒的权利”上述限定也就不可能永远不为人们所意识。[7]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种世界法可以被归为Rifkin所谓的“强调共同体中的互相依赖而不是个体的独立自主;强调文化多样性而不是相似性;强调生活质量而不是财富积累;强调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无限制的物质增长;强调投入的享受而不是疯狂的苦干;强调普遍人权和自然权利而不是私有产权;强调全球合作而不是单边主义的权利滥用”的欧洲梦。这种欧洲梦同独白式普遍主义的美国梦一样,也仅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因为,它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基础之上的,(1)建立在高水平的物质生产基础上的福利社会,从而免除了人们的所有后顾之忧,保证了人们的生活安全;(2)有充分的自由、时间和条件去追求各种丰富的精神生活。[⑧]虽然,它从一开始就标榜是一种世界主义的梦想,一种永久和平。总而言之,这种欧洲式的普遍人权理论仅仅是一种吊诡的普遍人权。
但是,前提预设与论述的展开之间的矛盾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这种预设本身就存在惊人的谬误而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误导。这一最为重要的问题恰恰就出现在本书中。
三、基于欧洲的普遍人权批判
这种基于欧洲的特殊文化偏好的普遍人权,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从全球化以及历史长时间段去看,因为不准备为世界着想,不准备为所有人负责,更不能回答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普遍问题,因此缺乏普遍意义。尽管普遍注意价值观未必总是对的。[5]所以即使我们承认本文所预设的是一种普遍人权,也不说明我们承认这种普遍人权是对的,更不能说明我们就不需要对这种普遍人权存在的正当性进行进一步的追问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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