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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的普遍人权批判:基于欧洲的视角——评《Global Law:A Triple Challenge》

  一.共同体普遍人权的预设
  作者开篇就指出,全球化将自人权而来。接着又指出正是应对全球化的压力将我们引回到人权问题上来。在作者看来有关法律世界化的研究正是以人权为出发点的。而这种世界化作者认为无疑是一种超越西方中心的考虑到了各种殊异法律制度的普适的法律世界化。在这里作者实际上预设了一种世界共同体下的普遍人权理论。而经济全球化或者说是商品全球化以致于霸权主义的世界化都是以这种普遍人权为指针的,当然,所谓的世界法的三个挑战,本质上,更是对这种普遍人权的挑战。因此,核心的问题就是,面对当下的全球化,在作者这里就是经济的全球化[③],这种普遍人权的具体样态、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走向如何,至于更为根本的有关这种人权存在的正当性问题就因为其普遍性的预设而不成为问题了。那么,这种普遍人权理论的预设是如何体现的呢?同时,这种立足于西方的特定时空的地方性知识是否能够克服其地方局限性进而获得其普遍性呢?如前所述,这种普遍人权的存在正当性又何在呢?
  普遍人权的预设大量的体现在作者对人权的普遍性的论述之中。一方面,作者认为,全球化下积极活跃的人权区域化使得人权状况四分五裂,“这种情况,如果缺乏控制,将会导致普遍主义观念本身的无效。”[1]具体表现为,作者认为,人权问题上四分五裂的危险出现在人权宣言是建立在“非排他性的普遍主义”思想基础之上的,而所谓非排他性的普遍主义就是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各种法律制度的协调,很明显,承认差别就意味着对人权的认识要受到特定时空的影响,但是这种特殊的文化中介的目的却是达致一种普遍的人之为人的境界。另一方面,通过作者的“倒退”与进步的鲜明对比,也使我们坚信作者的普遍主义倾向。作者先说只有再经历一次类似两次世界大战似的苦难才能从这种倒退中看到普遍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接着作者又指出在各种人权宣言中通过“保留”来限制其使用范围的方式是在向“民族-国家”方向的退却,与之相对应,作者认为,尽管演进是缓慢的,但是无庸置疑世界法的进步在不断进展,正反对比,两者都是普遍主义预设下的检讨与反思。再者,通过对所谓的“法官政府”的主观性也即其非普遍主义成分的分析,因为,它不仅削弱了制度本身进而有专断之嫌,更因为它是对普遍主义观念本身的否定,这就导致了模糊的法律与人权普遍主义的悖论;同样地,全球范围内国家评判余地的取消的后果是在人权最为有益的领域放弃人权的世界化。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作者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承认多元化与宽容,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多元化与宽容应当有一个共同的界限那就是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反人类罪,正是这种共同遗产的观念使人类可以在最大的多样化之外去寻求自己的世界法。
  通过上述的种种论证,我们注意到了作者的那种普遍人权的努力,这种努力是对各种四分五裂与霸权式或帝国主义式的法律与人权的反思。四分五裂的地方式的人权假特殊性之名无视人之为人的普遍与抽象的那个合理内核即“从道义上撇开每个人的具体自然特征与社会身份而将他们视为无差别的存在,享有无差别的价值与尊严。”[2]进而任何普遍的利益与诉求都被所谓的帝国与霸权所遮蔽,有的只是民族、宗教、阶级的小团体利益,如此这般的地方性法律与道德的规则、习俗的结局看上去可能多姿多彩、丰富多样但因为缺乏与外界的交流沟通“只能如一潭死水,日渐腐臭、萎缩”。[3]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基于西方的学术背景能够自觉注意到西方中心主义的问题,作者在中文版序言中反驳了那种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西方文化霸权特征的质疑,认为“宣言”承认所有的文化。同时作者认为设计世界法的规制的多元主义的多元主义正是为了对抗霸权主义的风险而承认各国传统的多样性。[④]作者更是认为世界法的三个挑战之一就是霸权主义的世界化,即一种文化、一个国家、一种宗教或一国经济对其他文化、其他国家与他国经济之霸主地位的世界王朝的恶梦。[1]这种霸权主义的全球化的最大危险就在于整齐划一的单向传播,一种单边的全球化,“任何在他们眼里不符合所谓普适性的法律规则、行为方式和生活模式都在其限制、否定、甚至消灭之列”。[3]在这种霸权主义全球化下的人权只会是最强者基于征服而享有的永久的权利。在更深远的层面上,作者实际上是对美国的独白式的普遍主义的批判。这种普遍主义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就是仅仅从自己的世界观的中心化的视角出发来感受超越其边界的遥远视域的世界。通过剖析美国的三种霸权主义技术即帝国主义法律、有利于法律的市场(The Market for Law)、市场取向的法律(The Law of the Market)作者认为美国的独白式普遍主义的霸权主义全球化有使市场凌驾于国家之上而成为法律的危险,同时作者也指出全球化并非一定导致由超级大国独霸国际社会的结构,进而提出了多极化构架的可能性,而这种构架将会通过区域性国际化来实现。很自然地,作者就把我们引入了基于欧盟的普遍主义理论。由美国式的独白式的普遍主义到欧盟式的普遍主义,我们禁不住还是要追问与反思,欧盟式的普遍主义理论真的就能突破它的地方性局限给我们一种普遍主义的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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