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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论辩回归真知——读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

  结语:由论辩回归真知——法学知识中现代性与古代性的融合
  论题学在现代法学中的复兴,迫使现代人重新审视古代智慧的意义。那个从苏格拉底和智者那里发轫的辩证法,那种不诉诸旁征博引而诉诸诗性智慧的直觉式论辩,到底能为现代法学提供什么样的启示?
  法学方法上的论辩始于古希腊的圣人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被他的雅典同胞以“渎神”的罪名处死了,因为他声称他能得到神的启示。据说德尔菲的神谕告诉人们,“苏格拉底是最有智慧的人”。苏格拉底说,神之所以说他是最有智慧的人,是因为他能认识到自己的无知,不像其他的人,以自己的无知为有知。苏格拉底发明了一种帮助无知的人类达致真理的方法:论辩的方法(辩证法)。具体的做法是为概念寻找精确的定义,从提问开始,参与讨论的人各自提出对某一概念的理解,然后指出这些理解之间的矛盾,迫使讨论者来修正自己的理解,直至获得一个所有讨论者都能认同的定义。或许苏格拉底认为论辩是没有终点的,因为人永远不能达致最高的真理,但是每一次论辩都能让人的世界离神的世界更近。在论辩的过程中,每一个讨论者通过发现自己理解中的不足,都会发现自己信念体系中的矛盾,发现自己的某些信念之间相互冲突。这个过程是痛苦的,但又是无法回避的,论辩的最终,每个人都要在自己相互冲突的信念中做出抉择,但这种抉择不是任意的,因为经过了真诚的对话,抉择就不再是任意的。这个抉择的过程,就是一个确定推理大前提的过程,而确立推理的大前提,正是论题学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在世俗的社会里,世人保留对法的敬畏,就是保留对世俗秩序的神性的追求。法律中的论辩最终也要诉诸于一个抉择,而不可能是一个完全自动的显示真理的过程。尽管如此,论辩仍然是法律人持守对法的敬畏的必经过程。论辩是对法律本身确定性和法律裁判正当性的寻求,是在意义并不固定的语词中和无法最终证明其客观性的价值判断中寻找共识的过程。
  回溯到古老的辩证法和论题学,返观现代林林总总、叠床架屋的学科分类,会产生一种莫名的晕眩。这就如同想到古人物质的简朴纯真同现代生活的奢华诈伪一样,令人无从确信进化的意义。或许现代人较之古代人,只是多了在群体中像原子一样弥散无形的孱弱的个性,多了让自己有更多理由去逃避冥思和劳作的便捷的工具,但却少了在黑暗中自己寻路的强健的视力,更少了面对世界的虚空坦然无惧的勇毅。这样的隐喻同样适用于法学知识的演变,人们从自己在法庭上陈辞演变到请专业的讼师代言,从依赖个案中的决疑演变到用一部法典解决所有问题,从寻求正当性的复杂共识演变到简单地追问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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