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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论辩回归真知——读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

  “从历史上看,法学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个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这种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 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我们权且称 之为‘应用的法学’或‘法学内的法学’,德文名曰Jurisprudenz(‘狭义的法学’)或 Rechtsdogmatik(‘法律教义学’)。另一个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也 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学(简称为‘法学外的法学’)。这种法学所关注的 问题、运用的语言及知识追求与法学内的法学有所不同,其采取‘外观的立场’而又企 图深入法律之内在的根本问题(如‘法律存在和效力的终极根据’)”。3
  法学的这种分野早在苏格拉底和智者的时代就已经显出了端倪。早在古希腊,接受法律教育就已成为一个文明人必备的修养。古希腊中期的哲学家们习惯于以辩证法的形式探讨哲学问题,这种在讨论中寻求真知的方法后来影响了诉讼辩论术的形成。因为古希腊的法律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自己提出诉讼或自己应诉,不得让他人代理,在陪审法庭上面对众多并非法律专家、普通人出身的陪审员,当事人只有清楚地说话和有利地辩论,才可以打动和说服陪审员,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在法庭上说话和辩论的技巧就成为公民必备的一种素养,就象在民主生活中演讲技巧的重要性一样。适应这种实际的需要,智者学派的哲学家们即开始专门教授修辞学,其中即包括诉讼辩论术,但当时诉讼辩论术只是修辞学的一个分支,并没有独立形成一个学科。当时还没有专门的法学教育,作为言谈技巧的一种形式,诉讼论辩术的教育只是一个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所应具备的基础素质教育。当时也还不存在特定的法律职业,没有专职的法官和律师,陪审法庭的陪审员从全体公民中抽签组成,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出席陪审法庭履行审判的职责。
  擅长诡辩的智者希望通过传授修辞技术帮助交学费的弟子打赢官司,苏格拉底则对智者们的伦理相对主义提出质疑,他要教授学生通过辩证法去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正义。但是无论是苏格拉底还是坚持“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智者,他们作为最早的法学知识传授者都是以教授修辞方法作为实践法律教育的手段的,尽管他们各自追求不同的目的。作为“法学内的法学”,法学起始就是一种实践的技艺,这种实践的技艺并不借助任何其他学科的知识资源,而纯粹是依凭人类言词形式自身的直觉和想象力,是一种古老的诗性的智慧。
  亚里士多德创立了最古老的百科全书体系和知识划分,在他所作的知识划分中,人类的思考方式(也是获取知识的方式)分为3种,即思辨(哲学)之思(sophia),理论(科学)之思(episteme)和实践之思(phronesis)。实践之思是针对行为选择或欲望的思考,“这样的思考是一种实践的真理,而思辨的、理论的思考则不是实践的,它只是真与假而不造成善与恶。……实践思考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相一致。”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就是“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英文practical knowledge),它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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