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论辩回归真知——读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
柯岚
【全文】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法学已经摘掉了被其他学科所加的“幼稚”的帽子,因为我们这个学科里已经充斥了来自其他学科的时髦术语,尽管它们大多数情况下都还只是一些经不起推敲的门面话,但却能满足其他学科专家们的知识优越感,至少让他们看上去不再觉得陌生。十多年来,中国法学的日益繁复的争论似乎进入了一个超前的领域,那就是在我们还没有搞清楚法学到底是一门怎样的学问之前,法学却已经厌倦了对法学本身问题的探索,法的本质、法治、法的现代性,凡此种种对法学十分根本和基础的问题,在还没有得到系统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就被毫不客气地指斥为空洞的大词和教条,而法学自身获取知识的能力,也遭受了来自外学科各种时髦理论的非难和质疑。这种奇怪的现象,就仿佛一个刚刚从启蒙识字班毕业的小学生,还没有经过对经典文本的仔细研读,只是读了几出野路子的外道评论,就迫不及待地要摆出一幅知天命的饱学宿儒的架势,将经典文本贬斥得一钱不值。这样看上去似乎不再幼稚,但是童生假充宿儒的虚妄,其实是比幼稚更为可悲的一种状态。
在我们断言法学是否已经丧失自治性以前,回答法学到底是一门怎样的学科、法学家本原的问题立场是什么,是比做出这种断言要重要得多的事情。在我看来,舒国滢教授的长文《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是近年来中国法学非常重要的一个寻根的尝试,一个试图穿越历史的隧道回到法学知识的本原、清除遮蔽法学知识本质的种种范式错位的尝试。
一、 法学之学究为何学——法学是一种实践知识
在所有人文社会学科中,只有法学的学科定位一直是暧昧不明的,而这种暧昧不明也导致法学自身获取知识的能力遭受种种质疑。 “应当说,法学之‘学’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概念。我们可以在不同意义层次上使用法学之‘学’一词:首先,它可能是指(哲学)‘学问’(Philosophie, philosophy),即对法律之根本原理的哲学追问;其次,它是指(理论)‘学术’(Theorie, theory),即对法律本身的实存结构(原则、规则等)所做的理论分析(规范研究);再次,它可能是指(实证)‘科学’(Wissenschaft, science),即按照自然科学标准对法律的结构、功能等所进行的实证研究;最后,它也可能是指‘技术之学’,即将法律作为一门实用的技艺(技术, Technik, craft)来加以研究”。1法学到底是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一个有别于它们的东西,抑或法学应当仿效自然科学或其他学科的学科范式来建构自己的学科体系?这些都不是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的开篇就提出:“与其不假思索地将一种——对于其他学科而言或者是恰当的——狭隘的学术概念转嫁到法学上,进一步因其不能满足其概念的要求而否定法学有获得知识的能力,倒不如尝试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的特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