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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安全风险与归责

存单安全风险与归责


黄文;彭志强


【摘要】针对司法实践同案不同判,寻求归责原理和归责办法。
【关键词】存单纠纷;安全风险;民事责任
【全文】
  近年来,储户与银行因存单安全引发的纠纷常见于报端和诉讼,特别是自动存取卡(ATM)电子业务在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的同时,这种电子科技手段的便捷、广泛运用,带来了更大的安全风险,也成就了更多的纠纷。尤其各地法院对储户、银行的举证分配、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亦不尽一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有鉴于斯,笔者荟集了一些典型和疑难的案例,从中寻求归责原理和归责办法,共商于同仁。
  一、存单纠纷类型
  1、挂失冒领
  【案例一】居住在北海市中山东路的黄老太,2001年1月16日至同年3月18日间,分别在北海市区内的中国银行下属的三个分理处存入一年定期存款共10万元,并加设了密码。 然而,当她2002年1月16日到银行要求支付时被告知:存款已于2001年8、9月间被人挂失并把钱取走了。当时,一名持着“黄老太”身份证的女人来挂失,说是存单及密码都遗失、遗忘了,银行方为她办理了挂失手续7天后,“黄老太”来将这三笔巨款取走。
  银行方承认,他们在办理该存单的挂失手续时,通过电话核对了挂失人的身份证资料,“着重核对了挂失人持有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与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相一致,而没有将假身份证拿到发证机构去核实。”但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充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了,不应再承担责任。
  【案例二】储户屠小姐发现自己在某行开户的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丢失,便于第二天上午9点去银行挂失。经电脑查询,发现该存折在10分钟前被他人在另一储蓄所提取5000元。屠小姐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在查验时发现了取款凭条上户名中的“玖”字与原告姓名的“玫”字差异。屠小姐认为取款凭条上填写的户名与储户的姓名存在差异,银行在未严格审查取款凭条的情况下将存款误付他人,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三】储户王某在某行开设定期一本通存折,后发现存款被冒领。经调查发现,冒领者是在了解王某的个人详细资料后,伪造王某的身份证,并伪造其签名,先办理挂失,后提取存款。王某认为银行在审查客户资料时,未能发现身份证及签名系仿造,应当负全部责任。
  2、掉包
  【案例四】许志超持有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银联卡,2004年11月8日到建设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500元,取款退卡后,许志超将银联卡放入口袋离开。2小时后,许志超持卡在农业银行柜台取款,被告之其银联卡密码不对。经查询,许志超现在持有的银行卡不是其本人的银行卡。许志超随即向派出所报案,因派出所接待报案的工作人员已下班,许志超第二日报案后,发现其本人的银联卡“掉包”后,被他人当日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四次取款4585元,在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城东分理处营业柜台取款15600元。警员查询录象资料时,发现该建设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的摄像头被人用口香糖堵住,没有11月8日的录象资料。株洲市芦凇区法院以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有义务提供安全、高效、保密的电脑监管系统保证存取款的顺利进行,许志超的银联卡被人“掉包”造成财产损失,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许志超是如何造成的,而且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主要责任。许志超对自己银联卡“掉包”既没有发现,也讲不清原因,亦有一定责任。判决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赔偿许志超18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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