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劣汰,如果仅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不无道理。因为在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旨义,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项有效的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但从人权保障来说,并不符合正义。竞争的确分出优劣,然而,优胜劣汰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使劣势者(弱势群体)丧失权利,况且经济市场不是每个人都必须进入的,也不是每个人都适宜竞争。市场经济活动只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而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因而在一个伸张人权的时代,效率不得以人权为代价,所以两者最好的相容便是“优者能胜出,劣者也能生存”,“适者生存,不适者也能生存”。尤其是,优者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劣者的生存权利为代价。换言之,优胜劣不汰是人类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它既能保持竞争活力,又能维持人的基本生存。维持人的基本生存就是必须维持人的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生活水准权是社会权利的核心。享有此项权利至少要求每个人得以享有必要的生存权:适当的食物和营养权、穿衣、住房和必要的关爱照管的条件。与此项权利密切相关的是家庭获得帮助权。为能够享有这些社会权利,还有必要享有某些经济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和社会保障权。因为工作权是指能够提供收入以确保适当生活水准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指能够补充且在必要时充分代替源自财产和工作的不充裕的收入。社会保障权必不可少,尤其当个人不拥有必要的财产或由于失业、年老或残疾而不能通过工作获得适当生活水准时。而教育权也是经济的社会权利中的基本要素。教育变得日益重要,旨在最适宜地使用财产以确保适当生活水准,旨在得以最理想地使用源自财产、工作或社会保障的收益以达到适当生活水准。
优胜劣不汰的竞争规则就要求国家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经济需要或者说满足这些需要的机会,并将此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加以确立。并且,由于一些群体较之其他人更为脆弱或在历史上受到歧视,他们还可以要求对自己权利作出特殊的保护,有时还可以通过采取肯定行动或其他特殊措施。罗尔斯就坚持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但是,如果“一个每年拥有大量剩余农产品和极为充足的工业品的富裕社会,若任凭它的某些公民死于饥饿、无处栖身,以及对其可以治愈的疾病丝毫无动于衷,它对正义的麻木感就的确是非常罕见的了。如果一个国家能生产出多于它需要的产品,而又不允许它的某些公民充分满足其基本的生理需要,这肯定是不公正的。”一个社会如果容忍一大部分人没有工作以维持其基本生存、一大部分人被排除出纳税人供给的社会保障的范围、一大部分人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那么这个社会肯定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因此,如果我们仍然坚持“优胜劣汰”这一陈旧的价值观和信仰,那么我们也就坚持了这一陈旧价值观和信仰所支持的目前这一令人反感的生活方式。
因此,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是承认人人都有生存的价值,人人都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因而,也就是一个优胜劣不汰的社会。在这样一个优胜劣不汰的社会里,优秀者通过公平的竞争能胜出,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也能得到基本保护,强势集团不能对弱势阶层进行掠夺与欺压。也就是富者有别墅,穷者有其屋。具体到国家经济政策来讲,保护弱势群体,其中就涉及到国家的财政的支出中的公共投入的问题。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基本保护,就要求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应当以满足公众最基本的的需要为基本着眼点,以基本民生问题为优先。这些基本民生包括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而不是大兴土木,建豪华工程、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因此,优胜劣不汰作为人类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实际上就是为弱势群体最基本生存的权利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底线。
我们今天大力提倡建立和谐社会。什么是和谐社会?根据本文前面提到的美国人类文化学家理安·艾斯勒关于社会人际关系的观点,伙伴型关系的社会肯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在伙伴关系模式的社会组织中,差别并不自动地等同于低级或高级、圈内或圈外、统治或被统治。由于“伙伴关系系统非常需要维持观点的多样性的能力,而且不必假定某种更高的‘综合’将会出现。”因而,以伙伴关系为主的社会,可以更多地依靠快乐而不是惩罚来保持社会的凝聚力。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满爱与和谐。从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来看,所谓和谐社会,最起码的标准,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老百姓而言,城市人有工作可干,农村人有田可种,人人有饭吃,居者有其屋,小孩上得学,病人医得起病,走路不担心被抢,在家不担心被偷,小孩不担心被拐,妇女不担心被奸,有房子的人不担心房子被强行拆迁,有土地的农民不担心土地被强行低价征用,在人民中国的土地上人人得以自由地行走。如此等等。总之,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就是基本人权能得到保障,就是优胜而劣不汰,适者能生存,不适者也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的社会。
优、劣、胜及汰之间的组合从逻辑上讲有四个选项,一是优胜劣汰、二是优胜劣不汰、三是优汰劣胜、四是优不胜劣不汰。第三个选项在事实上不能成立,因为其逻辑结果只能是人类社会的灭亡,第四个选项是没有生气的平均主义的社会,此已被人类社会所证明。因此,可被选择的只有优胜劣汰与优胜劣不汰两个选项,于是这两个选项进入了罗尔斯所构建的“无知之幕”的备选领域。根据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优胜劣汰”与相对的“优胜劣不汰”相比,出于自保,一个有理性而并不投机的人选择的竞争规则也肯定是“优胜劣不汰”,而不是“优胜劣汰”。因为,在“无知之幕”状态下,我们是无法保证自己一定是“优”,而不是“劣”的。而从理论上讲,每一个人沦为弱势群体的概率是相同的。因此,虽然,你现在不是,并且有理由相信你这一生都不可能是,但你的孩子、你的孩子的孩子却有可能是,“富不过三代”,人们从经验中归纳出的这一人生沉浮的概率会促请我们警醒。作为父亲,如果让你选择,你会为你的孩子或孩子的孩子选择哪一种版本的故事?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不适者不能生存的社会环境,还是优胜劣不汰,不适者也能够保证基本生存的社会环境?正如美国制宪会议期间梅森先生的发言:“无论他们(指社会的上层阶级)现在多么富,地位升腾得多么炫耀,这种处境总不过是过眼云烟。富不过三代,他们的子孙后代,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会散落在社会的较低层次中去。因此,出于自私的动机也好,出于家庭纽带的考虑也好,都要求建立一套体制:对下层人民权利和幸福的关心,不得少于对社会最上层的关心。”因此,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尽管在我们这一代中无法保证正义规则的实现,但它却从代际正义中会启迪我们去反思:保护弱势群体,其实也就是保护了我们的孩子,保护了我们孩子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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