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类社会具有道德性,动物王国则缺乏
人是社会性动物,这种联合一起的动物深切感到彼此的存在和彼此的感受,因而这种“联合起来的动物彼此肯定相爱,这是其他非社会性成年动物所感受不到的。”达尔文在其《人类的由来》这部著作中也开始认识到人类具有道德性,这是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他说:“人和低等动物之间的种种差别之中,最为重要而且其重要程度又远远超出其它重要差别之上的一个差别是道德感或良心。”“人在天地间的一切物体之中是唯一配得上称为有道德性的生物这样一个事实就构成他和低于他的各种动物之间的一切区别之中的最大区别。”“道德意识源于性本能、亲子本能、社会本能的次弟发展,并由感情和理性发展到顶端。”至于人类道德感的来源则有很多途径:“首先来自动物界中维持得已经很久而到处都有的种种社会性本能的自然本性,第二来自人对他的同类所表示的赞许或不赞许有所体会,第三来自他的心理才能的高度活动能力,加上过去生活中种种印象的能够维持其极度的生动活泼,而在后述这两个方面,他是和低于他的动物不同的。”
在人类的层次上,尽管生存斗争是重要的,但是,其他的力量,尤其是“道德品质”更为重要,它主要通过习惯的作用而不是通过自然选择,直接或间接地被我们的理性力量、教育、宗教等推向前进。无论一个人是多么的自私,然而在人的天性里都明显地有着某些天性,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使他需要他人的幸福,尽管他从他人的幸福中得不到任何东西,除了看了感觉愉快以外。属于这一类的天性就是怜悯或同情。 在达尔文看来,道德意识仍然在幕后塑造着个人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教育的、宗教的世界。它是文化世界隐藏的动力。而文化世界,是影响我们人类和其他所有物种的整个世界的一部分。达尔文对智力、创造性、爱等的兴趣,来源于一种进化的观点:思想的一切组成部分都受到道德感受性的塑造。在全部系统要素中,它是中心的整合性力量。因此,在社会进化中,“道德能力被一般地和公正地认为比智力更有价值。”
即使从自然选择理论去理解,把“共生”作为重要的进化力量也是具有深刻的哲学意义的。“对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动物,自然选择有时是通过保存只对共同体有利的变异间接地对个体发生作用的。虽然在同一部落内,高水平的道德不会或很少给拥有它的个体及其后代带来什么优势,但不同的部落之间,道德水平高的部落肯定会比道德水平低的部落更有优势。毫无疑问,如果一个部落的许多成员具有这样的品质:献身精神、忠诚、服从、勇敢、同情、随时愿意为他人提供帮助、随时准备为了共同利益牺牲自己,那这个部落就会在与其他大部分部落的对决中取胜。这就是自然选择。”生物界的事实也一再证明,崇尚侵略的生物最终总是毁灭自己,而懂得如何合作和共存的生物总是在地球上得以延续下去。“对于生存而言,生命的相互合作和创造力比它们之间的相互斗争重要得多。”因此,达尔文在晚年也开始认识到《物种起源》的理论并不适应人类,在《人类的由来》中反复强调道德在人类社会进化中所起的作用,他说:“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一个高标准的道德,就一个部落中的某些成员以及他们的子女来说,尽管没有多大好处,甚或至没有好处,而对整个部落来说,如果部落中天赋良好的成员数量有所增加,而道德标准有所提高,却肯定地是一个莫大的好处,有利于它在竞争之中胜过另一个部落。一个部落,如果拥有许多的成员,由于富有高度的爱护本族类的精神、忠诚、服从、勇敢,与同情心等品质,而几乎部是能随时随地进行互助,又且能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样一个部落会在绝大多数的部落之中取得胜利,而这不是别的,也就是自然选择了。”
四、 优胜劣不汰是人权保障的底线
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及,人类社会与动物王国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人类社会具有道德性。在优胜劣汰的规则下,存活下来的的生物是因为它们适于生存,不能存活则是因为它们不适于生存,这是生物竞争的事实。但是,这种优胜劣汰的结果上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优胜劣汰在道德上就具有正当性。由于人类对社会环境具有主动建构的能力,因而社会环境的“适与不适”其实就是人类制度的自身安排,而何者为“优”何者为“劣”也涉及到制度的认定。问题是谁有建构制度的能力,谁有能力评价何“优”何“劣”,这就隐含了专制的成份,为强势利益阶层通过优胜劣汰的规则,将不适者作为“劣”,并进而打压、排斥及至淘汰弱势群体提供了合法性的理由,但这并不是道德上的理由。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作为人类竞争的规则极易在实际中运行中被置换成强者生存,其背后往往隐含了弱者就是劣者,不能生存,其目的旨在地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而,优胜劣汰作为人类社会的竞争规则在道德上并不能成立。在这样一个充满欺诈、仇恨和不安的世界里,一种对道德全新的、科学的理解就具有强烈的优先性。
生物进化的规律对人类社会所起的作用是有其范围的,并不能任意扩张到人与人的关系当中。正如美国学者欧文·拉兹洛所言:“社会在人类及人类具有的价值、信念和风俗习惯所创造出的限度和可能性的范围内遵循支配这种系统进化的一般规律所确定的规则。不过社会是在它特有的社会层次上遵循这些规则,而不是在社会成员的生物层次上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文明社会并不牵就生物界的自然选择,相反通过制度从多方面限制这种自然选择。因而,自然选择的作用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往往是有限的。因为,人有一种“解决社会协调问题、发明规则来控制个人选择的天生能力。”而对有建构制度能力的强势集团的选择能进行约束的只能寄希望于人权理论。因为在一个人权伸张的时代,人权话语已经获得了正当性而为人们普遍所认可。
人的价值在于人的多样性。在一个人权彰显的时代,人具有生存权而无论其是“优”是“劣”,因此,人的生存权保护了弱者的生存价值与意义。而“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生活方式就是让其他人也同样能很好地生活的那种生活方式。”社会进步的指标不仅仅是财富,还应包括道德、正义和公平,而那种认为司法应将权利给予能够最有效率地运用权利、创造更多财富的一方的理论,严重损害了人所享有的“作为平等的人被看待”的权利,而把人视为经济效率的附属品。经济分析法学的效率代替了公平,财富取代了正义,是“劫贫济富”的理论。德沃金强调,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强调个人权利比强调效率更重要。社会的进步必须是道德随着经济的进步而进步,弱者同样有机会过很好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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