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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风险社会中保护个人法益的一个利器

  三、过错推定独立成为一个侵权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1、从中国社会现实角度看,过错推定是保护个人的法益一个利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的侵权法所面临的情形,一方面是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环境污染等诸多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国民的素质。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13]面对在生活中已经比较常见的环境污染、医疗、产品等侵权行为,专业性强、技术性较高、发生原因十分复杂,且在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社会生活领域,则主要面临的社会问题是动物致害。随着中国老龄化的推进、生活压力巨大而催生了宠物热,但宠物热的后果之一是动物致人伤害 等冲突的增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院面对人均受教育年限为8年的国民[14],仍然奉行侵权法的过错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要求受害人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显然使得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为获得充分的救济。
  2、从价值角度看,过错推定不仅保护了受害人,而且因加重了致害人的义务而有利于控制风险,促进社会的稳定。过错推定,在功能上兼容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功能和特点,事实上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比无过错责任和缓、比一般过错责任要严厉,被告因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败诉的事例颇多[15],具有独立的价值。这种归责原则,十分适合仍在工业化进程的中国, 因为它既不象无过错责任那样苛求企业、个人,从而约束了企业、个人的发展;也不象19世纪西方工业化时期那样借过错责任偏袒甚至纵容企业、个人(如恶狗主人)恣意妄为,以致于无视工人等相对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权益。
  3、从司法实践上看,提高诉讼的准确性、效率。基于我国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现实,王利明等起草的侵权法就采取抽象的一般条款+具体的类型化的模式。适用过错的是“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劳动者受害责任。[16]从诉讼的角度看,过错推定类型化的侵权行为的罗列,便于法官按图索骥地确定诉讼中的侵权行为性质、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最终提高了诉讼的正确性、效率。
  四、过错推定的相关问题——以医疗纠纷为例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医疗纠纷中举证倒置的规定生效前,患者为了取得“病历”,不惜以70岁的身体,半夜爬越医院3层的窗户,[17]在病人举证不能的情形下,病人或其家属通常借助私力救济,去殴打医生甚至杀死医生。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倒置后,医患关系,并未因医生的义务加重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反而因过错推定的适用而便于患者诉讼,导致数量的剧增,山东省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数量1998年的50多例,增加到2004年的每年200例左右。[18]值得关注的是,司法救济渠道未能象预想中的那样很好的消解医患之间的暴力冲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竟为多个医生配备保镖,某医院护士上班戴钢盔。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发现,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5.5起,打伤医师5人。为了平息一场纠纷,医院要付出10.8万元的赔偿款。[19]另外,过错推定,导致医疗机构为了避免可能的医疗纠纷而进行“防卫性的治疗”:过多的检查或保守的治疗措施。美国一份调查显示,过多的检查及其间接成本占每个患者全部医疗费用的5.3%。[20]为了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应该借保险完善赔偿机制、宜强化过错推定中的伦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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