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风险社会中保护个人法益的一个利器
方恩升
【摘要】自19世纪下半期以来,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频繁,过错推定,日益成为应对风险社会中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过错推定,被我国的多数学者认为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不是个独立侵权归责原则。但为了顺利应对高科技、分工细化背景下的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等纠纷,及动物致人伤害等冲突,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促使控制危险的一方当事人努力减少侵害,我国应该把过错推定独立成为一个侵权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中一个注意的倾向是,国内一些人士把汉德公式运用到医疗纠纷分析中,这可能弱化借过错推定保护患者的立法意图。
【关键词】过错推定;侵权归责原则;医患纠纷;汉德公式
【全文】
在侵权案件中的绝大多数的诉讼是,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下,由起诉的受害者就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但在医疗纠纷等技术性强,在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常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致害人又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的情形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原告仅就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等进行举证后,法院即可推定被告有过错,此时,被告须举证其无过错时方能免责。自19世纪下半期以来,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频繁,过错推定,日益成为应对风险社会中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1]过错推定,被我国的多数学者认定为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2]但为了顺利解决高科技、分工细化背景下的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等纠纷,为了化解老龄化、生活压力巨大而催生的宠物热的后果之一:动物致人伤害等冲突,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促使控制危险的一方当事人努力减少侵害,我国应该把过错推定独立成为一个侵权归责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界定
1、过错推定原则的内涵
过错推定(presumptive fault),又称推定过错,是指由原告举证损害事实,甚至有时还须举证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只有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少数情况下被告还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时,被告方能免除责任,否则法院根据损害本身推定被告有过错,进而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从本质上说,过错推定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基础是“无过错,则无责任”;特殊之处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3]
与过错推定相同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被称为“事实即证据”原则。“事实即证据”原则(res ipsa loquitur,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又译为“事实自证”,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仅仅根据原告的损害就即可以推被告有过失的案件,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推翻这个预判,被告就将承担责任[4]。
过错责任,与结果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别。(1)、过错推定,与结果责任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过错推定,因本着“无过错,则无责任”的精神而允许被告以无过失来抗辩、免责,而加害原则,对于被告是否有过错,根本不予以考虑,只要有损害事实,被告即被苛以责任。(2)、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的关系最为密切。从本质上说,过错推定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基础是“无过错,则无责任”;特殊之处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被我国的多数学者认定为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但笔者认为,过错推定应该独立成为一个侵权归责原则;其理由,稍后阐述。(3)、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的关系。两者的根本区别是,过错推定仍奉行“无过错,则无责任”的原则,允许被告以无过错为抗辩事由,而无过错责任则毋需考虑加害人的主管过错情况。[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