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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民主向何处去?

  这首先要求立法机构的成员独立于党派,而这项要求则可以经由另一项独立的必要条件——即不受重新当选之愿望的影响——得到保证。正因为如此,我想提出这样一种设想,即选出一些在日常生活中业已赢得声誉和信任的男士和女士并由他们任职约15年的时间。为了确保达到下述两项条件:一是他们业已赢得了足够多的经验和尊重,二是他们不必为自己任期届满以后的生活保障担忧,我想把选举年龄定得比较高一些,比如说45岁,并在他们60岁任期结束以后确使他们继续担任10年非专业法官或与之类似的荣誉职务。这种立法机构的成员的平均年龄将低于53岁,而这一平均年龄要比当今绝大多数同类机构的成员的平均年龄低。
  当然,这个机构的成员并不会经由一次选举全部产生,而是每年都必须经由选举出来的45岁的代表来取代那些业已任职15年的成员。我比较赞成每年由同龄人选出十五分之一的新成员;这样,每个公民一生只需要在45岁的时候投一次票,并选出其同龄人当中的一位佼佼者来担当立法者。这种做法在我看来之所以是可欲的,不仅是因为军事组织和类似组织中的古老经验表明,同龄人通常是评价其成员的品格和能力的最佳裁判者,而且还是因为它极可能会成为诸如地方性同龄人俱乐部这类机构得以发展的机会;而我们可以想见,这类机构的发展则可以使选举以个人知识为基础的做法成为可能。
  既然没有党派的存在,比例代表制当然也就没有什么可以受指责的了。一个地区的同龄人会把这种荣誉视作是对他们当中最值得敬重的成员的一种褒奖。当然,这样一种安排还有许多其他引人关注的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比如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某种间接选举的安排是否就不再可能是一种可取的安排了(在地方性俱乐部力争使各自的后选人获得当选代表这种荣誉的情况下)——尽管我认为,在一篇阐释一般性原则的文字中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并不合适。
  八
  我认为,经验丰富的政治家并不会把我对我们现行立法机构中的程序和做法所做的描述视作是完全错误的,尽管他们很可能会把我所认为的那些可以避免且有害的东西看作是不可避免且有益的东西。但是,他们却不应当一听到立法机构被描述成一种制度化的敲诈和腐败就大为恼火,因为正是我们维续了各种使他们在力图有所作为的时候只得采取这些敲诈和腐败的做法的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讲,我在上文中所描述的那种讨价还价的做法,实际上在民主〖HTH〗政府〖HT〗中很可能是无从避免的。
  我所反对的乃是这样一种现象,即当下盛行的那些制度把这种讨价还价的做法引入到了那个应当制定竞赛规则并约束政府的最高机构当中。这里的不幸并不在于发生了那些事情——因为我们知道,在地方政府行政过程中那些事情很可能是无从避免的——而在于它们是在那个必须制定法律(亦即应当保护我们并使我们免受压制和专断的法律)的最高机构当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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