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一个不受限制的立法机构,乃是在颁布一些刻意且歧视性的强制措施(例如关税、税收或救济等措施)方面不受惯例或
宪法规定之限制的机构;这样一种不受限制的立法机构,显然无法避免按照一种不讲原则的方式行事。尽管它们必定会竭尽全力把这种贿买支持的做法装扮成一种给予应得者以有益帮助的善举,但是这种道德伪装却是一戳就破的;这是因为我们知道,多数在如何分配它得以从持异议的少数那里榨取到的物品问题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很难为它的行事方式谋求到任何道德上的理据的——即使它
援引虚构的“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来为之辩护,亦将于事无补。事实上,这种做法只会导致这样一种结果,〖HTH〗即现行的制度安排所酿成的政治必然性(political necessity)产生了一系列无法存续甚或极具破坏性的道德信念。
多数就瓜分它凭靠压制少数而获得的物品或者就决定从少数那里攫取多少物品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本就不是什么民主,至少不是那种在道德上有着正当理据的民主理想。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民主本身并不是平均主义(egalitarianism),但是无限民主却注定要变成平均主义。
一切平均主义从根本上讲都是不道德的;就这个问题而言,我在这里只想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的所有道德规范都是以我们依照人们行事之方式而给予他们的不同尊重为基础的。
尽管在我看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即政府根据同样的规则对待所有的人——乃是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条件,但是我却认为,为了把个体差异极大的人们置于相同的物质地位之中而必需采取的那种差别待遇措施不仅是与个人自由不相容合的,而且也是极不道德的。但是,这恰恰就是当下的无限民主正在趋向于的那种不道德性。
在这里,我必须重申我的一个观点,即与任何其他无限政府(unlimited government)不无二致的并不是民主,而是无限民主。那种致使经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谋得无限权力的致命谬误乃在于这样一种迷信:
一个最高权力机构之所以在本质上必定是无限的,实是因为任何限制措施都预设了另一种意志要比该权力机构的地位高;这样,它也就不是什么最高权力机构了。但是,这却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的根源乃是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和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提出的全权主义-实证主义观念(the totalitarian-positivist conceptions),或是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建构论(the constructivism of Cartesian Rationalism);颇为幸运的是,在盎格鲁-撒克逊世界,上述错误观念至少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一直受到爱德华•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马修•黑尔(Matthew Hale)、约翰•洛克(John Locke)以及老辉格党人(the Old Whigs)所阐发的较为深刻的观点的抵制或否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