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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民主向何处去?

  二
  最初,“权力分立”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乃是人们针对民主政府的权力所施加的一项最重要也是最伟大的限制性措施,但是后来却因一种全能代议机构的兴起而被取消了。我将在本文中指出,问题的根源乃在于所谓的“立法机构”(“legislatures”)——亦即早期主张代议政府的理论家(特别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所构想的只能够制定严格限定的狭义法律的“立法机构”——已经变成了一种无所不能的政府治理机构。在这种情形下,“法治”(the “Rule of Law”)或“法律下的政府”(“Government under the Law")这一古老的理想也就被摧毁了。享有“最高权力”的议会,为了继续得到多数的支持,居然能够去干多数代表认为有利可图的任何勾当。
  但是,把经由选举产生的多数代表所做的任何决议都称作“法律”,并把他们发布的所有指令都描述成“依法治理”——这些指令实际上只是一些特别有利于某些群体或特别不利于某些群体的指令,却是一个糟透了的笑话。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无法治理”(lawless government)。尽管无限民主这种政体的原理主张,只要政府的行为得到了多数的赞同,那么法治也就得到了维护,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种主张纯属是在玩弄语词。一如我们所知,法治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保护个人自由的措施,实是因为它意味着,只有在要求人们遵循一般性的个人行为规则(亦即在无数的未来情势中平等适用于人人的规则)的时候,强制的实施才是许可的。专断的压制——即多数代表所制定的任何规则都未加限制的那种强制——可以说与任何其他政体的统治者所采取的专断行动并无二致。不论它要求把它所憎恨的某个人烫死并予肢解,还是要求剥夺他的财产,从这个方面来看,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尽管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在有限的民主政府(limited democratic government)与非民主的政府(a non-democratic government)之间选择前者,但是我却必须承认,在非民主的但却是法律下的政府(non-democratic government under the law)与无限的(因而在实质上是无法的)的民主政府(unlimited [and therefore essentially lawless] democratic government)两者之间,我更倾向于前者。法律下的政府,在我看来,乃是一项更高的价值,而且在过去,人们曾经希望民主这种监督机制所能够维护的也正是这项价值。
  我坚信,建议进行一场我对当下民主制度的批判将会导向的那种改革,要比那种旨在满足由各个利益群体拼凑起来的多数之意志(the will)的现行安排更能够切实地实现大多数公民的共同意见(the common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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