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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辐射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平心而论,民商事案例有简有繁,法律关系少仅单独一条,多则错综复杂。以权利角度观之,则亦有竞合之状态。案例亦有教学案例、考试案例与实务案例之分,前者旨在提供理解法学原理之助,无需计较于细枝末节;中者旨在提供考察立法与原理应用之效,亦无需纠缠于疑虑丛生、胡思乱想;后者旨在提供解决实际问题之用,则需法律实务者或咨询服务者明察秋毫、深思熟虑、斤斤计较、一丝不苟。然无论何种案例,欲规范分析,必须借助一定之方法。以笔者之浅见,单纯依赖“法律关系分析说”,于简单案例方便可行,于复杂案例,则极有可能添乱生繁,尤其初学法科者,更属非轻易驾驭之事;单纯依赖“请求权基础说”,倘若请求权有竞合,或者请求权有失明朗,则会容易导致一错再错,即便深挖至谷底林根,亦无从寻觅请求权之最初源头,且越貌似不屑一顾案例,越易头绪不在,迷雾层层。难怪有闻台湾地区法学院课堂上,民法教授任意抛出一简单情形案例,学生则越因其形式简单而理论深邃而晕头转向,无所适从。不过,必须承认,此类训练,犹如体育锻炼,日积月累、久而久之,功效自然见长。然而,从最常规路径选取案例分析之道,初学者操作“焦点辐射法”,则避免“面”与“线”宏观把握难以克服之障碍,只需从“点”出发,逐步辐射,选取最优。毕竟民商事法律任意规范居多,纠纷化解亦无唯一路径,不求答案之定论,但求问题之解决。鉴于此,“焦点辐射法”可在同一案例层层递进,实现多元化辐射分析,求得最佳方案。
  不得不承认,“焦点辐射法”于其他部门法未经试验,即便于民商部门法中,不同事案例分析之具体步骤,亦有详略差异,运用者应灵活把握。同时,应特别指出,无论何种分析方法,充其量为方法而已。方法乃一工具也,方法之运用亦为一手段也。方法并非根本,任一方法亦绝非万能。真正使法科学生及实务者掌握硬身之术及生存与发展之道者,乃法学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与基本技能,简言之,“四基”当之无愧,方法不过为技能之一种。何况竞争日益激烈之今日,唯有专业基本功显属不足,如何立好为人之道,以诚信心灵、高尚品质与得体之人际交际艺术赢取人格魅力及社会认同,亦应纳入个体与集体修炼之功课,自无疑问。然而,无论如何,技能训练应成为法科学生必修学问,坐而论道固然需要,投身实践加以运用与检验,更有必要。本文斗胆提出案例分析方法之个人浅薄意见,要义不在于求诸位读者仿效之,而在于推介此方法以供兴致者试验之、检测之、评判之、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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