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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里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

  三、斯卡里亚文本主义方法论之评析
  现代民主与法治原则一直是人类所孜孜以求的理想,但是这些被人类视为理想的价值目标却在现代解释学本体论转型的时期遭到了空前的挑战。最初宪政制度的设计者们在权力分离与制衡以及个人权利自由的宪法保护的旗帜下,自信权力者不会逾越宪法所确立的疆界去破坏民主与法治之理想。然而,令他们感到无可奈何的是:无论怎样设定权力的界限,法官们如何怎样信誓旦旦地宣称忠诚于宪法宪法法律毕竟由他们去适用,他们拥有判断和解释宪法法律的优先权与先定权。如此一来,谁也无法阻止法官在对宪法法律进行理解和解释过程中将其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与选择加诸于宪法法律之上。对任何一个法官而言,即使他在解释宪法法律的过程中所探求的意图纯粹是他个人的意图,他也绝对不会公然宣称他对宪法法律的解释就是他个人的主观解释和价值选择,他必定会说:他的解释就是对宪法法律的解释,所探求的意图也必定是宪法法律自身的意图或立法者的意图,依此使其判决找到合法性与正当性之依据。否则,社会成员还会相信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吗?人们会始终感受到法官的专制统治,而这恰恰与民主多数统治与权力受制的法治理念相背离。所以,民主法治与法官解释之间就存在着一种非此既彼的冲突与张力。这是宪法法律解释学所面对的使命与挑战。笔者认为,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就是出于对该使命的解决而提出的。
  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由于既非严格的解释主义,也非宽泛的解释主义,而是一种对文本合理的解释主义,故其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而言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与更强的适应性。由于宪法法律的解释几乎皆是对成文法的解释,而成文法之最大价值就在于将立法者的主观意图、目的、期望通过文字文本“客观”化了,诚如马歇尔所言:法官毕竟是在解释宪法,即一部成文化的法典文本,所以法官的解释当然不能脱离文本之可能的含义,这是宪法法律解释之性质使然。因此,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之价值首先它避免了由于严格解释主义所造成的机械与僵化的不合理判决甚至荒谬结果的出现。那种在19世纪中期所主宰的“语义决定一切”的解释时代已经作古而被抛弃,而代之以文本文字之合理性解释。
  其次,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又排斥了超越文本之外的文本虚无主义的宽泛解释,而是强调在文本之内的宽泛解释。文本虚无主义也即是伊利所概括的“非解释主义”,它不是以宪法法律文本为解释的逻辑起点,而是抛开文本、在文本之外寻求解释的支点,说到底就是解释者个人进行价值选择、判断与整合。文本虚无主义的解释方法往往使意义失去了固定性与确定性,使其成为一种无休止的漂浮。解释一旦成为诠释者的价值重构,解释即衍生为一种过度诠释(overinterpretation)。这种脱离于文本的解释无疑就是解释者对文本的任性,是事后立法,这就是文本虚无主义的方法解释常遭质疑与批评的主要原因。文本虚无主义的宽泛是一种无限与过度的宽泛,本质上与民主法治相悖离。而斯卡里亚所倡导的宪法法律解释方法即是出于对民主法治价值与理念的维护而把视角转向文本,以文本为解释原点,由于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方法排斥了严格的字面解释,而申明一种文本的合理解释,所以就使其解释方法既具有开放性,又具有受限性:开放性是文本合理解释的前提,文本的自我封闭是严格字面解释的结果,只有打破文本的自我封闭性,才能解放文本,使之具有一种意义的开放性;文本意义的开放性决定了文本意义的多重性和解释者对合理性意义的可选择性,没有文本的开放性就使解释的合理性失去可能,合理性诞生于比较,只有在不同意义的比较中才能判明意义的合理性。文本的开放性为解释者对文本意义的理解的各种可能性打开了视窗,从而为合理性解释提供了空间与前置条件。然而,这种解释由于仍然是对文本的解释,所以它必然会受到文本的制约,文本的开放性毕竟不像文本虚无主义一样没有一个客观实在的解释对象,文本的合理性解释亦非似文本虚无主义解释一样毫无约束地任意解释,无论对文本的解释可能会存在多少种可能性,但首先是对文本的解释,文本的基本意义是不会变的,合理性解释无论具有怎样的主观性因素,它都会受到文本基本意义的限制。我赞成这样一种判断:“阅读不是为了寻求在舍弃作者意图的情况下重写文本的快乐,而是为了在了解作者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去扩张文本的意义。”[22]解释者对宪法法律的理解和解释,首先就是文本的意义的尊重和维护,其次才是揭示文本的合理性意义。没有对宪法法律文本的尊重或忠诚,就没有法治国实现的可能。但是,对宪法法律的尊重和对法治的忠诚,不意味着对解释的排拒和对文本意义的探求,宪法法律也好,法治也罢,其实都是一种人之理性建构,它们皆具有自身的相对性。作为人的理性阐释的解释无疑是特殊性的职业共同体对法律价值的判断与意义的选择,是法治发展之不可缺少的因素。换言之,法治自身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宪法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法治是宪法法律适用与实施的结果,而宪法法律的适用与实施必然需要解释的活动,所以对文本的解释只要是在尊重立法者原意之基础上,对文本的合理意义进行选择,就不会背离法治。笔者以为这可能就是大法官斯卡里亚之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之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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