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卡里亚既反对那种认为是起草者的意图给予了法律以含义的观点,也反对拒绝把起草者的意图作为
宪法解释的标准。我们之所以参照恰好是制宪会议的代表所写的文字例如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联邦党人文集”,这样做并非因为他们是制宪者,他们的意图就具有权威性,必须成为法律,而是因为他们的文字反映了
宪法文本在当时人们对它的原初理解;因此斯卡里亚给予杰伊和杰弗逊的文字同等的关注,尽管他们不是制宪者。所以
宪法解释的目标在斯卡里亚看来是探求文本的原初含义,而不是当初起草者欲表达什么。所以,
关于宪法解释的分水岭不在立宪者意图与客观含义之间而在原初含义(original meaning)与当下含义(current meaning)之间。[20]
宪法解释的权威学派肯定了所谓“活
宪法”的存在,为了满足变化着的社会的需要,主张
宪法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成长变化,由法官来确定哪些是所需要的并“发现”那一变化着的法律。而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与权威学派之根本区别就在于:斯卡里亚所探求的解释目标是文本原初的含义,而权威学派所探求的却是变化了的文本当下含义。这一趋势知识精英界十分普遍,无论在大学法学院
宪法课上或是在研究
宪法判例教科书或阅读有关
宪法判例的介绍,你会发现很少是围绕
宪法条款文本或者原初的理解甚至是文本原初意图之含义的讨论。它们皆以最高法院的判例为分析的起点,新问题依照那些判例所表达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性决定,而根本不考虑那一逻辑离原初文本与理解多么遥远,更糟糕的是,如果逻辑不能产生最高法院所欲的案件结果时,他们就会像一个普通法的法官一样,通过区别判例技术或缩减含义或干脆推翻它们,以便使
宪法可能意味着它应该意味的含义。所以,
宪法解释应当受文本的指引而非文本之外的意图或理想的指引,受文本的原初含义而非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进了的含义指引。在斯卡里亚看来,“
宪法本质上不意味着多变,相反,它的全部目的都是阻止变化——以确认某些权利的形式防止未来的人们轻而易举取消掉。”[21]
斯卡里亚文本主义的评论者提出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当文本模糊时法官还受到文本的约束吗?二是当文本自身是一个不充分的文本指引时,法官为什么停止不诉诸道德原则或其他非文本资料去帮助解释法律?斯卡里亚的回答是:法官必须尽力去发现(1)法律的原初含义,(2)新情况下法律原初含义的实际含义。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将成功地做到这些。“原意主义”有助于说明“文本主义”,甚至在字词模糊时帮助法官获得文本的确定解释。斯卡里亚指出:虽然对于原初含义是什么还存有很大的争论,甚至对于法院如何将原初含义适用于个案存有更多的争议,但是至少原意主义者知道他寻找什么,那就是文本的原初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