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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里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

  斯卡里亚批评了两种文本主义的选择:一是根据主观意图作出司法判决,二是司法造法,即把宪法视为一部“活”宪法或“进化”宪法。但他没有仅仅停留于此,而是超越与批判,发展并维护了他自己的文本原意主义方法观。斯卡里拉自己承认他的解释哲学就是文本主义。作为一个文本主义者而言,他不必过于愚钝而无法认知法律的宽泛的社会目的,或者过于墨守成规而不能了解新时代需要新法律,他只需要坚信:法官无权追求这些宽泛目的或书写新法律。在斯卡里亚看来,文本主义不是僵化的、无想象力的或单调的,不是令人讨厌的。文本主义既非严格的解释主义,也非文本虚无主义,斯卡里亚否认自己是一个严格解释主义者,他认为“文本既不能作严格解释,也不能作宽泛解释,文本应当作合理解释,包含它全部合理的意义。”[16]他举例说明了文本主义与严格解释主义之间的差异,法律规定:如果在毒品交易犯罪过程中和与之有联系的活动中,被告使用枪,那么被告将增加刑期。在某一案件中,被告试图购买大量可卡因,他提供用以交换可卡因的是一支卸载了的枪。在该案中,法院趋于认为被告的刑期,因为被告在毒品交易犯罪过程中和与之相联系的活动中使用了枪。斯卡里亚认为这就是严格文本解释主义,或者他们根本不是文本主义者。作为一个适当的文本主义者,他一定会反对这一判决,词组“使用枪”合理地蕴涵着一支作为武器的枪的使用,这才是枪正常地被使用的意义。所以,严格的文本解释主义是一种拘泥于字面文义解释的方法,这一解释方法在19世纪中期的英国大行其道,在严格解释主义者看来,法官的职责就是实施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尽管这些法律可能导致荒谬的、不公正的结果,制定和修改法律是国会的职责,不是法官的特权。这种严格解释主义的观点在丹宁勋爵看来是“不负责任的说法。”[17]斯卡里亚的文本解释主义则是一种合理的解释主义,既不能脱离文本,又不得机械地拘泥于文本,而应在文本的范围之内对文字或词组作出合乎人们正常理解的解释。文本就是法官解释的“框”,法官在“框”内拥有解释的自由权。
  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同时反对文本虚无主义解释,即解释超越文本、舍弃文本,在文本之外解释法律。他指出:“字词皆有其限定的意义范围,任何超越这一范围的解释都是不允许的。”[18]使法官脱离文本从事更自由立法的条款是宪法5条和第14条的“正当程序”,该条款规定:任何人“无法律正当程序皆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财产。”该条款被解释为禁止政府剥夺除宪法规定之外的某些自由。保护宪法之外的自由不管是好或是不好,正当程序条款显然不能作如此解释,按照其可能的含义,该条款保障的仅是“程序”,财产可以被政府剥夺,自由可以被剥夺,甚至生命也可以被剥夺,但是缺乏我们传统所要求的明显的、有效的制定法和公正的审判这一程序,财产、自由和生命就不能被政府所剥夺,否则就是背弃了文本主义,为法官提供了民主地利用文本作为司法立法的跳板。可见,斯卡里亚视野中的文本主义是基于“文本”自身的解释,凡是文本中未规定的,法官则不能逾越文本的范围。由于宪法较法律之规定更加抽象和概括,所以宪法解释的问题具有特殊性。马歇尔在McCulloch v. Maryland 案中指出过:“如果一部宪法包括权力所承认的全部精确地细节的规定和实施的所有方式的话,它与一部法典同样冗长,几乎不能被人的思想所赞成。或许从不被公众所理解。因此,宪法的性质要求它只能记载大的纲要,将其重要的事物规定下来,那些构成这些重要事物的小的部分从事物自身的性质中推导出来。”[19]因此,在文本解释看来,语境(context)就是一切,宪法的语境或上下文告诉我们的不是零碎的细节,而是赋予字词和词组宽泛的而非狭窄的解释。例如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款禁止“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的剥夺”。该句子没有列出交流表达的所有范围,譬如手写的信件既非言论也非新闻,无疑它们就不能被审查。在宪法上下文中,言论和新闻是两种最普通的交流方式,作为举偶法,它们代表了全部交流形式。这虽不是严格解释,但却是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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