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卡里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
范进学
【摘要】作为美国现任大法官,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对美国法院及法官的
宪法或法律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其主旨就是以文本为解释的逻辑起点,对文本既不能作严格解释,也不能舍弃文本作虚无主义的宽泛解释,而是作合理性解释,对文本作原初含义之探求。文本主义方法论政治哲学基础是民主理念与司法角色。这种解释方法既具有文本的开放性,又具有受文本的限制性。对于民主与法治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斯卡里亚;文本主义;
宪法解释
【全文】
法治是宪政民主的实质,但是对法官如何解释法律而言法治之含义却是复杂的和有争议的。法官如何解释
宪法和法律才能使其规则真正地与宪政民主理想相一致?法官的目的是确定立法者的意图吗?表面上看这似乎合乎民主的目的:探求法律制定者的意图,立法者向民主多数负责。现任美国大法官斯卡里亚(Antonin Scalia)为这一普遍的观念提供了强有力的判准:司法解释应当由立法意图来引导。法律的政府而非人的政府,它意味着立法者未表达的意图不能约束公民。法律意指立法者实际上说出来的,而不是欲说而未写进每个人都阅读到的法律文本之中的意图。这正是斯卡亚
宪法法律解释哲学的本质。这一解释哲学被称作文本主义或者原意主义。笔者拟就斯卡里亚之
宪法法律解释方法论作一梳理与评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文本原意主义及其政治哲学基础
在里根政府时期,运用何种正确的方法解释
宪法曾引起过激烈的论辩。1985年时任美国司法部长的米瑟在美国律师协会的一次讲演中公开宣称他对“原初意图法学”的支持,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何谓是
宪法解释的适当标准的论辩。三个月之后,大法官布伦南在乔治大学“文本与教学论坛”上所做的“美国宪法:当代批准”的演讲中对原意法学提出了批评,以为原意法学“假装抹杀自我以尊重虚构原始社会契约的那些人的具体判断的观点。但是,实际上作为谦虚它不比掩藏着的傲慢少。”在布伦南看来,问题在于确定原初意图是困难的。按照他的观点,
宪法不过是关于人之尊严的神圣宣言,是每个人尊严至上的光辉记载,司法机关的正当义务就是以扩大和增强这一观点的方式解释
宪法文本。上述两种观点的冲突与争鸣使得保守派与激进派展开了进一步交锋。这一关于原意法学的公开论战在1987年由于里根总统提名法官罗伯特·博克为大法官失败达到高峰。[1]其实,该论战的核心与焦点依然是
宪法理论中一个传统的命题,这就是由已故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大·贝克尔所概括的“反多数难题”(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由于司法权拥有赋予
宪法以含义的权威,所以论战实际上关于如何解读
宪法文本以及其立法性解释的限制的争论。保守派相信法院正在继续取代国会、总统和美国人民的多数作出政策选择。限制法院这种强加其自己意志的能力,就是要限制住法官将他们自己的政治和政策价值解读到
宪法之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为实现这一目的,保守派们提出了原意法学方法论或解释主义,原意法学方法论自身又有两种主张:一是制宪者意图之原意主义法学;二是文本原意主义法学。制宪者意图之原意主义方法论的代表人物是罗伯特·博克,而文本原意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则是现任大法官斯卡里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