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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经营机制及责任问题的浅析

  (一)关联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从世界各国公司的立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于关联公司责任承担问题至今仍沿用传统的公司责任机制,这对于保护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是极为不利的。现如今,为了能让关联交易中各成员公司的债权人得到公司受偿,防止控制公司的权力滥用,各国也给予了关联公司债权人各种法律救济措施,现简要列举如下:第一,利益补偿规则。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而受到损害时,从属公司享有利益实偿请求权;第二,法人人格否认。控制公司长期滥竽充数用从属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责任有限原则,进行规避偿债义务或其他有违法律道德的行为时,法院可依职权否认上述原则,令控制公司对其从属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第三,实质合并规则。这是由美国法官在审理关联公司破产案件时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当关联公司中的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同时破产时,将破产的各成员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合并,依债权比例分配于所有债权人;第四,抵销禁止规则。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享有债权时,禁止按照一般民法和破产法规则主张抵销;第五,债权居次规则。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韩国的破产法就是如此规定的。
  当然,立法上,是坚持在公司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关联公司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个别化的规定,采取以成员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为原则、关联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为补充的方式,还是直接规定由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应当根据一国公司及公司法的发展状况,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衡量和选择。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及其否认制度,但司法实践中,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出发,一般而言,对于关联公司的各成员公司对外形成的债务,应当由各成员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在现行公司法的框架内应当奉行的一个原则。但是,如果控制公司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从属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实施了过度的控制和操纵,严重背离了法律设制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责任有限制度的目的,使得从属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力独自承担对外债务,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时,法官可以并且应当运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禁止滥用、权利义务相对等等民法基本原则填补法律的漏洞,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由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直接承担责任,在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实现新的利益平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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