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胡建淼.行政诉讼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309.
(1)应松年.
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38-340. (2)薛刚凌.
行政诉讼法.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351-352.(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办〔2004〕346号)。
来自《中国期刊网》(1979-2006)的“主题”检索。
例如,“在人世前,2001年10月,国务院完成了对2000年年底前的756件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井宣布其中的221件废止或者失效。入世后不久,国务院进一步废止了12个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36项与WTO规则不相符台的规范性文件也宣布停止执行。”——引自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WTO与我国行政法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
朱淑娣.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救济审查制度.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
(1)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法学评论,2003,(3):68-72.(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
朱淑娣教授认为,“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系指法院依法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已经作出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行政处罚中的合理)进行再判断,并作出裁决,以制裁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补救受损方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引自朱淑娣.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刍议——以WTO体制约束为宏观背景.行政法学研究.2006,(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