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袁勇
【摘要】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下,国际贸易行政利害关系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活动与制度。该类诉讼不仅在理论上被开拓、定位,而且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制度。由于它不仅具有涉外性,而且在原告、第三人、受案范围等方面独具特点,具有WTO法定义务履行、国际贸易行政纠纷解决、以及国际贸易权益救济等特有功能,可被认定为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
【关键词】涉外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WTO法;类型
【全文】
1989年4月4日公布的《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
70至
73条规定了“涉外行政诉讼”。此类诉讼是指外国个人或组织不服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的一种活动与制度。[1]其根本特征是诉讼当事人(原告和第三人)是外国人,此外还具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具有特殊的原则与制度之特征。[2]
时隔18年后,遍览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论述,除了若干行政法与(或)
行政诉讼法教材专设某一章节论述外,相关学术论文的数量仅有数十篇。[3]本文无意探究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旨在指出,自200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几年至今,一方面,在“WTO与司法审查”的主题下问世的论著多之又多;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我有关国家机关立、改、废了大批法律文件。[4]其中最为典型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文件,以及诸多围绕它的关于“WTO与司法审查”的论著,已经孕育出——但并未被行政法学界认领的——涉外行政诉讼的新生儿,即本文所论证的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