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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贪污案无罪辩护实录

一起成功的贪污案无罪辩护实录


杜永浩


【关键词】贪污;无罪;辩护
【全文】
  2005年,一场规模宏大的反腐风波袭卷了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公司。城乡集团公司包括集团总经理、下属第一工程建筑公司、第八建筑公司经理等十余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陷入这场反腐斗争的风口浪尖。经过近一年的侦查和补充侦查,城乡集团公司下属某公司副经理欣某被反贪机关指控犯有贪污罪,于2006年3月被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欣某,于二零零零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间,利用其任北京市城乡建设B建筑工程公司HH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以HH分公司名义支出公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用于支付咨询公司(检察机关认为该咨询公司为被告人个人公司)销售‘JLY’项目所需的广告费、模型制作费,随后并对该笔费用在HH分公司财务内进行了平帐处理。被告人欣某后被查获归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我深知此案事关重大,容不得丝毫懈怠。于是,便立即和朝阳法院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先后十余次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核实、沟通案情,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我感觉对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经过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我决定为被告人欣某作无罪辩护。
  经过深思熟虑,我认为贪污罪的核心是在客观上将国家所有的财产转变为本人个人所有;在主观上具有将国有财产据为本人个人所有的意图。而我的当事人并不具备。
  理由有三:
  1、用真实发票的复印件入账是咨询公司的单位行为,而不是被告人的个人行为。并且,辩护人在前面已经充分论证了咨询公司是城乡建设集团B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而不是被告人个人所有的公司。
  2、本案全部证据已经表明,“JLY”销售项目是B公司与Y公司之间签订并同时决定由咨询公司运作的。因此,在这个项目上,在某公司与咨询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和代理关系。基于这种委托和代理关系,相关费用理应全部由某公司承担,当然,最终补偿款也应当由咨询公司扣除代为支出的费用、相应的代理费之外交付某公司。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使用七万五千元HH分公司资金并无不妥。在这一销售项目上,90多万元的支出中,除了HH分公司支出的七万五千元以及加大的11万元虚假支出之外,其他的费用均是咨询公司代为支付的。就是在代B公司支出70余万后,咨询公司在代为收取Y公司支付的155万元补偿款后,又将其中的90余万元先后支付给了B公司。(详见证人张某2005年8月24日询问笔录第1、2页)。因此,完全应当认为,咨询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90余万元中已经包含了HH分公司支出的七万五千元。咨询公司并没有实际占有这七万五千元。因此,客观上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HH分公司的七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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