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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法律问题研究

  我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并没有从本质上去认识此案件,我将在以下的论述中论证这样的一个结论——丈夫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但丈夫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违反了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是不能就此而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笔者认为丈夫的行为并不违反一夫一妻制,是在于丈夫在同性恋的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是传统夫妻中的妻子,在他的主观看来,同性恋的另一方是他的丈夫,而曹某是他现实和法律上的妻子。所以他在实际和法律上还是只有一个妻子,而并不是两个妻子。这也就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对于一夫一妻制我们要从实质意义上来理解,这是立法者通过司法解释所作的结论,如我们国家承认事实婚姻是对一夫一妻制制的破坏,而规定婚姻外的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丈夫的这种行为大大的刺伤了妻子的心,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但是这能不能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呢,能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我们不可以随便的去解释法律,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去得出答案。第二种意见认为丈夫的行为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毋庸置疑的。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性方面的忠实应作扩大解释,即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也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婚姻法》第四条正是关于忠实等义务的规定,故而妻子若提起诉讼,那么其只要事由则是丈夫违反忠实义务,那么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将不予受理。所以我们就可以由客观结果而得出一个的结论:同性恋行为不能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而妻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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