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法律问题研究
陈海军
【摘要】由一个案例找出解决“丈夫还有‘丈夫’”问题的真正符合法律精神的办法,然后拓展讨论其他的类似同性恋问题。最后探讨现行
婚姻法的关于婚姻定义的规定违宪,认为同性婚应当为法律所认可,以及未来的在一定前提下的同性恋法律问题。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
宪法;自由
【全文】
扬子晚报曾经报道了一个新闻,题目是“丈夫还有‘丈夫’”,讲的是一对夫妻因为丈夫有了外遇而闹离婚,而这位丈夫的情人是男性,自己在这婚外情中扮演的是女性角色。妻子以丈夫同性恋的行为诉请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
新闻一经播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和议论,其中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丈夫的行为并没有违背《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
32条第3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丈夫的行为导致与原告妻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妻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将会被法院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此案中,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
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其实不然。丈夫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发生同性恋关系。事实上已与妻子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丈夫的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妻子的感情排斥在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因此认为,丈夫的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
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
婚姻法》第
32条第3款的第5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