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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思考

  我们再来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宪法实施和保障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第二,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第三,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对宪法拥有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的最终决定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建立起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解释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件已经给我们的领导层提了醒;也没有建立宪法司法化制度,然而“齐玉苓”案更是发人深省。
  关于违宪审查制度,有学者提议:在全国人大内再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人大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笔者认为若设立这个委员会,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人大宪法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在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司法化制度的最具可操作性的途径,这个专门委员会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产生,由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牵头,在秘书长中选出一定的成员,然后建立相应的制度。这样可以在大体上不改变当前政治结构的前提下,实现宪政社会建设所必要的体制保障。这样还可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委员会的统一,实现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的统一。该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对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决定拥有否决权。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制度问题,可以在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并日益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内建立相应的地方宪法委员会,审理地方违宪案件,影响较大或有争议的、疑难的交由上一级宪法委员会处理。同样,上一级宪法委员会对下级宪法委员会拥有否决权。就这样还可以逐步向地方推行这种制度。经过一个时期的社会发展过程,量变引起质变,相信我们的宪政社会将会实现。这一改革,应当顺着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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