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来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
宪法实施和保障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在
宪法范围内活动;第二,全国人大对
宪法进行修改,即通过
宪法修正案;第三,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对
宪法拥有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
宪法解释的最终决定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建立起了适合我国国情的
宪法解释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件已经给我们的领导层提了醒;也没有建立
宪法司法化制度,然而“齐玉苓”案更是发人深省。
关于违宪审查制度,有学者提议:在全国人大内再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人大
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笔者认为若设立这个委员会,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人大
宪法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在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
宪法司法化制度的最具可操作性的途径,这个专门委员会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产生,由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牵头,在秘书长中选出一定的成员,然后建立相应的制度。这样可以在大体上不改变当前政治结构的前提下,实现宪政社会建设所必要的体制保障。这样还可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委员会的统一,实现
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的统一。该
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对
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决定拥有否决权。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制度问题,可以在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并日益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内建立相应的地方宪法委员会,审理地方违宪案件,影响较大或有争议的、疑难的交由上一级
宪法委员会处理。同样,上一级
宪法委员会对下级
宪法委员会拥有否决权。就这样还可以逐步向地方推行这种制度。经过一个时期的社会发展过程,量变引起质变,相信我们的宪政社会将会实现。这一改革,应当顺着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