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具有授权性的。
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宣告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授权和对国家控权成为
宪法的义务,所以说
宪法是具有授权性的。
宪法说:我是授权的。中国俗语讲:口说无凭。英国法谚也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宪法司法化则赋予了
宪法另一种属性——维权性,这种属性也将随着
宪法私法化的深入而显得日益突出。
宪法也将在
宪法的私法化推动下变成一部只是效力比其他法律高的法律,从而形成以
宪法为顶端,其他法律为基础的“金字塔”式的法律维权系统。一旦人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均可向“金字塔”寻求救济,
宪法司法化提倡公民爬到“金字塔”的顶端来逃避“噬权”的“洪魔”。
宪法是“无所不在”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观察道:在美国,几乎任何政治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同时,几乎任何法律问题有可能转化为
宪法问题,只要它所涉及的权利足够的重要或基本。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想象到
宪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实践活动的范围都在
宪法之内。那么
宪法司法化是否就意味着只要一部
宪法就可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而产生其他法律无用论呢?答案是:不会。(1)
宪法规定的是人们的基本权利,而法律规定的是具体权利,具体权利体现的是基本权利的基本精神,具体权利更具可操作性,更能够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2)我国的
宪法还不完善,可以通过自1982年以来的几次
宪法修正案看出。用一部不完善的
宪法统领社会全局,显然是不可取的,所以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作为相应的辅助,从而才可以有效解决
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然这一点也成为了我国宪法司法化迟迟不能推行的重要原因。)(3)
宪法是授权的,它不对公民施加义务,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则在于它们的义务性(当然也有少数例外)。
宪法和法律不可分割:
宪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普通法律要求公民义务的履行,从而促进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两者统一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宪政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