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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思考

  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来看,宪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而这一时期正是人类文明的大提速时期。宪法司法化无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强大助推剂。欧美日的宪政实践证明了此观点的正确性。宪法从根本上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利,所以推行宪法司法化能够从根本上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源于人们的维护自身权利的要求,所以这种力量是巨大的。权利维护的本身就是对人类的解放,也是对生产力的解放。
  二
  宪法司法化意义十分重大,引起了全国的普遍关注。
  我们的决策阶层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首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我国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要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开端,其意义之重大已被载入史册。其次,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了宪法,表明了国家领导阶层对人们基本权利维护的关注。就这一措施的本质来说,其深远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推动了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因为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中最为敏感的话题,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社会中人与人关系最为复杂的内容。将这两条入宪,也从根本上为人们提供了维护人权和私有合法财产的法律依据。可以想象,以后以维护人权为诉讼请求的案件肯定会大幅度增加。最后,以胡锦涛为核心的第四代领导集体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概念,指出这一社会是民主法制、安定和谐的。也就进一步指出了宪政社会的主要特征,从而为我们构建和谐宪政社会指明了目标。宪法司法化则有利于健全法制,推广民主,维护人权,进而实现社会安定和谐。
  宪法司法化也为公民所关注。(1)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拒绝接受吸烟学生案”引起了法律和道德的争论和违宪性的讨论,也引出了宪法适用问题。(2)2001年,“齐玉苓诉陈晓琪案”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的司法解释又引发了宪法司法化问题,“其深远的意义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④。(3)2002年,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在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时,直接引用宪法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获得胜诉,该案件还被誉为“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在国内又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当然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兰州市公安局“封杀”16名记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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