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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思考

  一
  宪法司法化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和宪政社会的必经之路,其实施有其必要性。宪法司法化属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的范畴,宪法作为一部最高法,其实施和保障有着重要意义。
  从我国宪法的群众基础看,人们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淡薄,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不够积极,可以用“忍气吞声”来形容。在现实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表明这一现象根深蒂固的存在了,那么我们要问一句:为什么这一现象能够根深蒂固的存在呢?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在于:一个占我国人口很大比例的农民工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更何况他们要维护的是有关他们生存权的工资问题呀!推行更加普遍的宪法司法化有利于让人们更加关注宪法,从而迅速提高人们的宪法意识和观念。
  从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要求来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法律。”②“法治和宪政是近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们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可以说,在近代文明中,没有无宪政的法治。”③也就是说,法治的实现要基于宪治的实现。而实现依宪治国,首要的要求就是,将宪法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国家机关的运行当中,特别是司法部门平时的司法审判和检查监督过程中。宪法司法化本着依宪治国的理念,能够大大推进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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