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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八)

  欺诈性抚养关系是不是要赔偿精神损害,我持肯定态度。救济身份权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既然构成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其请求,保护其权利。本案判决认为本案原告并未因此而受到精神损害,是不正确的。试想,将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因欺诈而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了7年,能说没有精神损害吗?因此,我认为欺诈性抚养关系的侵权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三十三、损坏财产的侵权责任
  2004年1月7日,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在京广中心举办“2004迎春拍卖会”的预展,当晚约7时45分,观展者房某在古董珍玩展厅观赏拍品,当其往左跨两步,歪着头去看百鹿尊的左侧面,其左额头撞到展示青花六方瓶的外侧玻璃上,玻璃碎了,倒向展柜里面,把“青花六方瓶”推出展柜外面,掉在地上碎了。该青花六方瓶是第2391号拍品——清乾隆年间制造的“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该公司最近向法院起诉,提供了房某书写的一份《事情经过》,房某在其中承认:事情由我引起,我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一定的经济赔偿。拍卖公司要求房某赔偿保险费、拍卖佣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282万元。
  这个案件的性质属于侵害物权中的损坏财产,是毫无疑问的。《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财产和侵占财产,都属于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某不慎将拍卖公司的拍品古董花瓶摔碎,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自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的损坏财产的案件中,适用法律大概没有更多的问题需要研究,但是本案有以下两个问题较为疑难,需要研究:
  第一,究竟是应当向侵权人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还是首先请求保险公司理赔?
  假如本案的花瓶没有保险,那么,就应当直接由房某承担责任。至于房某承担得了还是承担不了这个巨额的赔偿,则是另外一回事,那就是侵权责任的风险问题了。如果房某无法承担全部损失,就自然由财产的所有人即受害人承担风险了。
  问题是本案说到了保险费的问题。那么看来本案就一定是对拍品进行了保险。既然被损坏的财产已经保险,那就应当适用“保险优先”的原则,受害人应当首先请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之后,受害人将其对侵权人房某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房某追偿。
  实行“保险优先”原则的原因在于究竟由谁承担赔偿的风险。如前所述,如果侵权受害人首先向侵权人请求赔偿,那么赔偿风险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如果受害人没有得到的赔偿部分,再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不仅可能在程序上是不合算的,而且也还存在保险公司是不是予以赔偿的问题。而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则将全部赔偿风险都转嫁到了保险公司的头上。这也是设立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至于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是否能够实现或者全部实现,那就是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保险风险问题了。如果侵权人不能全部赔偿损失,或者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那保险公司就要自己承受风险。
  如此说来,受害人应当遵循保险优先的原则,首先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财产保险进行理赔,而不是首先向受害人请求侵权赔偿。根据案情,本案原告只向法院请求保险费和拍卖佣金的损害赔偿,并没有请求拍品本身的损害赔偿,看来已经向保险公司请求了理赔。这样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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