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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八)

  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就安全保障义务人而言,是一种补充责任。这就是说,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侵害患者的侵权行为人,是损害赔偿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他应当首先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只有在直接侵权人赔偿不足、赔偿不能(例如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下落不明)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才承担直接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那一部分损失;在其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还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因此,第一个案例,彭女士应当首先找到那个小偷,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偷找不到,或者找到了小偷而小偷无力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才承担补充责任。
  第一个案件当中还有一个因果关系问题。对于彭母的财产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明确,可以确定。对于小偷的惊吓行为与彭母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应当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确定。按照社会的一般智识经验,对于重症病人进行惊吓能够引起死亡的后果,而这个案件又确实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应当认定小偷的行为对于彭母的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但其只是彭母死亡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全部原因。因此,小偷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是对财产损失部分全部负责;对人身损害部分只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那一部分;在此基础上,医院承担补充责任。
  三十、诱使同意欺诈行为的侵权责任
  经过婚姻介绍所的介绍,33岁的女子王某认识了40多岁的离异男子范某。二人交往了一年多时间以后,开始商量结婚问题。王某以前没有结过婚;范某离异,还有两个孩子,所以他提出不想再生孩子,要王某在结婚前做绝育手术。王某为了能够和范某结婚,几乎没怎么犹豫就去了医院,范某代替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做了结扎手术后,王某一边在家休养,一边期待着做新娘,范某却突然失踪。王某连续发电报,催促范某来跟自己结婚。而范某在王某做绝育手术前,已与另外一个女孩同居了,拒绝与王某结婚。无奈,王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范某侵害了她的健康权和生育权,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范某答辩认为,结不结婚是他自己的权利,婚姻是自由的,没有人能强迫他必须与谁结婚,因此拒绝赔偿。受理本案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范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
  这个案件是一个判得很好的案件,它确认了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就是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范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应当赔偿王某因此造成的损害。
  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是一种加害他人人身的侵权行为,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对此,美国侵权行为法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侵权行为法认为,同意,就是意愿行为发生的对外显示;其效力在于,就他人的意图侵犯其利益的行为,给予有效同意的,不得就该行为或者该行为而导致的伤害,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而请求赔偿;但是,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违背受害人的真实意思,所作的同意是在行为人的欺诈的基础上作出的,应当视为是在胁迫下而作出的同意,这种同意不发生如上的效力,因此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对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法没有做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确认本案范某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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