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故,虽然还没有诉讼到法院,但是这是一个典型的高空作业致害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空作业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就是工业事故,对此,高空作业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事实上,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从工业事故中发生、发展起来的。19世纪初,侵权行为法本来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过错是必要的要件,没有过错,尽管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19世纪也是工业革命的时期,由于工业发展的速度极快,而科技发展和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又没有跟上要求,因此发生了很多工业事故,造成了无数的工人的人身损害。因此,工业革命时期也被称作“机器和事故的年代”。但是,囿于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工厂主往往借口自己无过错,而司法免除他们对工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使无数的受害工人无法获得赔偿而流离失所、生活无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为了保护受害工人的赔偿权利,创造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早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1838年普鲁士王国的《铁路企业法》,随后这个规则逐步成为各国通行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所有的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空作业致害责任仅仅是其内容之一。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认侵权责任的时候,不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即不问过错,只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构成。因此,构成高空作业致害责任应当具备这三个要件。第一,违法行为要件,要求高空作业的作业人没有尽到对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不可侵义务。所谓的作业人,不是亲自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而是高空作业的占有人,即占有、组织进行高空作业的人。由于高空作业是高度危险作业,作业的占有人应当极尽注意义务,采取特别的必要措施,防止出现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作业人就违反了对他人权利的不可侵义务,具有违法性。至于所谓高空作业的“高空”究竟要多高,是一个经验判断的问题,无法界定一个绝对的标准。一般表述为,作业离开地面达到相当的高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第二,损害事实的要件,在高空作业致害责任中,主要是人身损害事实,造成生命丧失或者健康受损害导致残疾或者一般伤害的后果。也可能造成财产损害的后果,但是较为少见。第三,因果关系的要件,在高空作业致害责任中,一是要确定损害与高空作业的关系,是否成立侵权责任,二是要确定损害范围与高空作业的关系,决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高空作业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较为容易证明和判断,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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