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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六)

  2.受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客观后果。剧毒物质作业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可以是人身损害的后果,也可以是财产损害的后果,还可以是既有人身损害的后果又有财产损害的后果。具有这样的后果,就会产生赔偿责任。
  3.剧毒物质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剧毒物质作业致害责任属于高科技领域,受害人很难举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因此可以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认定,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了前两个要件,并能够证明这两个要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即较大的可能性,法官即可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剧毒物质占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者,免除责任,证明不成立者,因果关系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人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的,可以免除责任。因此,剧毒物质作业占有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在生产中使用氯气,属于占有剧毒物质的作业人,在生产中应当极尽注意义务,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生产安全,防止造成他人民事权利的损害。而他们在生产中,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盛装剧毒物质氯气的氯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在处置生产问题时工作人员又违规操作,终致酿成这样的严重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的后果,并造成15万人被疏散的严重后果,完全具备以上剧毒物质作业致害的侵权责任。对此,该化工总厂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十一、高空作业致人损害应负无过错侵权责任
  2004年5月12日上午,河南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68米高烟囱施工工程已经完工,36名民工都被叫去拆烟囱的脚手架。整个烟囱的脚手架约75米高,在脚手架上,36名工人每隔2.5米站一人,从上到下顺着运送拆下的脚手架钢管。由于前一日下雨,造成脚手架地锚滑脱,致使脚手架从距离地面10米处突然折断,整个脚手架向东北方向倒去。正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工人当时都系着安全带、戴着安全帽,都随同脚手架倒塌而一起被砸在地面,当场造成21人死亡,9人受伤,站在10米以上的工人几乎无人幸免。这些工人是承包商雇用的一些当地民工,不掌握建筑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没有高空施工的经验,没有经过专门训练。在施工开始时,工人也提出高空作业的危险,并表示了拒绝参加的态度,但包工的人说,不拆架子就不给工钱,以前的工钱也不给。强迫工人冒险高空作业,因此造成了这样的惨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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