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六)
杨立新
【全文】
二十、剧毒化学物质泄漏的侵权责任——析高度危险作业中剧毒物质的侵权责任
2004年4月15日17时57分,重庆天原化工总厂的工人在操作中发现2号氯冷凝器的列管出现穿孔,有氯气泄漏,厂里随即进行紧急处置。到16日凌晨2点左右,冷凝器发生局部的三氯化氮爆炸,氯气随即弥漫。发生氯气泄漏事件后,重庆江北区立即通知附近居民疏散。在对工厂的其他氯罐进行排氯的过程中也发生了爆炸。发生氯气泄露和爆炸的原因是,氯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在处置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按照原来的事故处理方案,是让氯气在自然压力下通过铁管排放,但当专家组成员离开现场回指挥部研讨方案时,重庆天原总厂违规操作,让人用机器从氯罐向外抽氯气,以加快排放速度,结果导致罐内温度升高,引发爆炸。事故造成7人丧生、数人伤害、15万人被疏散,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最近几年,有毒化学物质泄漏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不断发生,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发生的这起事故具有代表性。这类案件,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剧毒物质泄漏的侵权行为。我国《
民法通则》第
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关于“剧毒”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就是确定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依据。
剧毒物质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占有剧毒物品。凡是在这些领域中,占有这样的剧毒物质,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安全防范措施有漏洞,致使剧毒物质泄漏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定剧毒物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剧毒物质的作业人,不论有无过错,只要出现因剧毒物质泄漏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剧毒物质的占有人在占有剧毒物质的作业中,违反对他人权利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行为具有违法性。占有剧毒物质的作业,就是一种行为,表现为生产、销售等行为形式。任何一个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都是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对特定的人的绝对权都负有不可侵义务。剧毒物质占有人没有尽到对他人绝对权的不可侵义务,对他人的民事权利构成了侵害,就具有了行为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