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①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4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24条,《日本民法典》第971条,《法国民法典》第979条。
②SeeA.L.Corbin,CorbinonContracts1Vol.Ed.12(1952).
③参见王卫国:《论合同无效制度》,《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李永军:《
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页。基于
物权法的强行性特征,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原本应在
物权法中有更大的适用空间,然而国内的物权法学著述对此的论述却比较少。在笔者的阅读视野内,只有孙宪忠先生有所论及(参见孙宪忠:《中国
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149页)。在
物权法和债权法中没有行为转换规则,自然使得民法总则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构建失去了价值和基础。因此,在当下通行的民法学教材中不见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的相关论述就不足为奇了。
④参见桑德罗·斯契巴尼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59页。
⑤参见龙斯荣:《罗马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255页以下。
⑥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4版,第673页。
⑦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⑧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55页。
⑨除了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规则外,至少还有区分隔离规则、事后补正规则、无效民事行为的承认规则等。参见杨佳、郑春玉:《论无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效合同的效力补救》,《前沿》2006年第9期;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53页。
⑩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11页。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63页。
参见尹田:《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38页。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579页。
参见武忆舟:《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393页。
徐国建:《德国民法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
参见卢雪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第11页,第10页,第48页。
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26页。
这一过程与合同类型的日渐丰富是类似的。合同的类型由非典型到典型,并经立法提取而进入
合同法的分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