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文的叙述中,我们看到在以立法的方式规定犯罪类型及其刑罚的过程中,元老院决议也发挥了作用(特别是D. 48,10 e 16)。不过,随着以元首为代表的新的执法官所履行的职能的扩展,以及从属于元首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并且在越来越多的事项上取代共和国体制下的机构,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事实上,从元首享有的治权中产生,并且被授权其下属行使的强制权本身提出的目标是:通过行使调查纠问的权力以及自我规范这一权力的行使方式,再加上对具体案件的决定来进行刑事司法。在这一过程中,法学理论则通过在体系性的著作中对整个
刑法体系进行论述的方式来对各刑事法律中确立的原则进行发展,有时候法学家也撰写属于
刑法领域的专著(比如说马尔其安、维努雷尤斯、梅其安、马克罗和保罗的《论公诉》;保罗的《论对平民的刑罚》、《论对军人的刑罚》、《论所有的法律规定的刑罚》、《通过非常程序进行处罚的罪行》等专著;萨图尔尼努斯的《论对平民的刑罚》专著;莫德斯丁的四卷本的《论刑罚》的专著,帕比尼安、保罗和乌尔比安的《关于处罚通奸罪的尤里亚法评注》的专著;马尔其安的《图尔皮里安元老院决议评注》等等)。我们可以说,这些著作已经为优士丁尼及其法学家在法典编纂中对
刑法的材料进行体系化的处理提供了充分的准备。
3、对于“罗马
刑法”存在着两种现代意义上的重新解读:一种解读方式由蒙森(Th. Mommsen)提出,另外一种由费里尼(C. Ferrini)提出。前者特别关注罗马
刑法领域中的法律材料的整体内容
,后者则比较关注对刑法中的一般概念的研究。20世纪在意大利的罗马法研究中出现了大量的针对罗马刑法进行研究的著作,不过,在这里我不可能一一提及。
4、《学说汇纂》第48卷被翻译为汉语——我们希望第47卷也可以尽快翻译过来——增加了我们所计划的《学说汇纂》中的整卷本翻译为汉语的新的翻译经历。在罗马法原始文献的汉译中,将整卷本的内容翻译为汉语开始于《学说汇纂》第18卷的翻译(参见我为那一卷的汉语译本所写的导言中就此点所做的简要说明,北京,2001)。对《学说汇纂》第48卷的翻译,就其涉及的材料本身而言,毫无疑问非常重要,但是其重要性还来自于刑法在中国法律史中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地位。我相信,这一翻译特别有助于罗马法系中的法学家将罗马法中的刑法传统与中国古代法中的刑法传统进行比较研究,这样的研究可能会有助于我们加深对采用不同组织结构的中国与西方的古代世界的历史理解。但是,我也相信,在对这一翻译所涉及内容的研究中,罗马法系中的法学家也可以在法规范的层面上得到很多的收获,比如说对于一些类型的犯罪的界定,对于犯罪行为本身的一般性的定义,对犯罪进行追究的过程中公民与共和国执法官的强制权之间的关系的准确理解等等。事实上,罗马刑法的经验提醒我们注意,即使在刑法领域,也不能忘记个体公民所应该具有的角色:“共和国”本来的意思就是“公共的事物”,“人民的事物”,而个体公民正是人民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