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用钱“买”命
席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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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中央电视台《社会档案》栏目介绍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的一项新的刑事审理制度——赔钱减刑。报道说:家庭生活极其贫困、母亲重病在身急需医疗费的湖南籍打工青年王才友,在去邮局向家寄钱途中,遭抢劫团伙成员周云雄抢夺现金并被一刀当场砍死,故意杀人犯周云雄本应判处死刑,但法院鉴于犯罪人主动给受害人家属以五万元的悔罪补偿,最终对罪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轻判。一般来说,绝大多数死缓后来都转为有期徒刑。显然,周云雄用五万元来买回了自己一条命。
为使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得到最大程度挽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条司法解释:如果犯罪人能积极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予以恢复,可考虑轻判。东莞市中级人了法院对周云雄故意杀人案的判决,显然是曲解了高院这条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和适用范围,也混淆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性质类型,这正是判决结果不公正的根本原因所在。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多种多样,有些危害犯罪人有能力恢复到最小程度,如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破坏国家和社会财产或者团伙犯罪等,只要当事人以真心悔过的态度积极退还赃物、赔偿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揭发同伙的罪行等,可以考虑轻判。然而,杀人案则与此完全不同。人的生命至高无上、不容侵犯;而且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杀人只能以命偿还,才能体现公平正义。生命无价,多少钱也不会让死人复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如此量刑,是基于许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由于犯罪人及家属不情愿而无法执行的现实,于是,通过调解,在让受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家属达成意愿一致的前提下,用轻判取得犯罪人及家属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赔偿的积极态度和自觉行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减轻刑事判决为条件来达到附带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其实质是以金钱为法码对犯罪行为的迁就、以对受害人生命权的蔑视来换取对受害人家属生活利益的尊重、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来保证判决结果的执行。附带民事判决难以顺利执行,其责任在犯罪人和执法主体方面,于受害人无关,应当在改进执行办法上想办法,怎么能降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以漠视受害人生命权和牺牲法律公正性为代价呢?
民事就是民事,刑事就是刑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触犯刑律就应受应有惩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能拿钱抵命,于情于义于理于法都不通。即使当事人双方及家属情愿以钱来和解,也不能按他们意愿行事。如果让这种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犯罪案件“私了”,也不一定符合死者王才友的心愿。因为生命权只由个人拥有而不在其家属和其他任何人;退步说,假若受害者在临终前留下这样的意愿,也不一定按他个人意志判决。即使个人将自己生命权看得不重,而作为家属、法院、犯罪人乃至全社会决不能轻视。能让绝症患者解脱的“安乐死”制度,只所以得不到绝大多数国家法律认可,道理就在于此。
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双方家属和解而轻判,虽然当事人可能感到公平,而客观上的不公正依然存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很大:一方面,不能让人们从心理上难以接受,为道义所不容;另一方面会让人们觉得,杀了人能用钱来赎命,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富人犯法可以出钱轻判;穷人犯法无钱则应该重判,法律的公正性何?这样以来,还会导致有钱人为所欲为和司法腐败等。在当前贫富人口悬殊、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赔钱轻判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