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动探询意义——商业贿赂治理的一个观察
田飞龙
【关键词】商业贿赂;治理;权力
【全文】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商业贿赂治理,将其确定为2006年度反腐工作重点,加大机构、资源投入和治理策略规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统计,从2005年8月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至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涉案金额5.08亿元,占总金额的25.9%,涉及厅局级干部49人,县处级干部367人。这些数字一方面证明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巨大成绩,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市场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情况以及政府权力在市场中的腐败现实。中央及时判断要害,坚持法治思路,果断采取措施,显示了法治国家时代政府治理的新特点与高效率。
严格的讲,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该类行为一般由竞争法规制,主要目的是规范商主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在原生型市场经济国家,该类行为受到行业自律组织、商业道德传统、市场信用控制、相对成熟的竞争法体系及其执行机制的系统性约束,其治理任务基本上由市场本身及有限但有效的竞争法律来承担。
我国市场经济却是一种权力推进型模式,市场领域的开拓明显优先于市场自治力量和竞争法制的配套发展。因此,在经历市场开拓阶段之后的市场规范化过程中,权力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而非普通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将首先成为商业贿赂治理的重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将商业贿赂治理纳入反腐体系之中。在此意义上,不规范的政府和不规范的市场是相互印证的。如果依赖权力的商业反腐进一步加重了市场对于权力的依赖,如果不断加码的商业反腐权力本身出现了腐败,那么商业贿赂治理的阶段性成果将难以得到进一步扩展。可喜的是,本次商业贿赂治理呈现了一些与以往“运动式”执法不同的特点,如温家宝总理特别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商业贿赂治理在初步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已经面向重点领域和问题的纵深展开;既有个案的治理行动,又有制度性的建设举措等。这些重点领域主要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一般性领域的商业贿赂主要留待市场本身及初步建构的竞争法律来治理。最终,在这些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取得决定性效果时,政府权力也应该逐步退出,同时注意培植市场自治力量和提供成熟的竞争法制。在商业贿赂治理中选择重点领域,政府权力有所为有所不为,并在治理行动中充分尊重市场和法治规则,这显示了我国政府在处理权力、法治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成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