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指挥构造的法理解析(四)
征汉年
【摘要】侦查指挥构造是侦查体制的核心和枢纽,其核心是决策与组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刑事侦查指挥构造不仅仅指刑事侦查指挥的范式,还应当包括这种范式下侦查权与指挥管理权的运作方式。在组成体系上,由侦查决策、侦查组织、侦查实施和侦查协调等子系统组成。从结构分析视角而言,侦查指挥关系包括侦查指挥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要素。一个国家侦查指挥模式的型塑与该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司法传统和社会文化背景等社会大环境是密切相关的。
【关键词】侦查指挥;法律关系;价值衡平;刑事诉讼
【全文】
五、结束语:我国侦查指挥构造的理性选择
众所周知,侦查指挥是启动侦查程序的决策因素,也是侦查程序得以顺利实现的基本形式,它具有诉讼的性格和特征。我们说大凡社会利益争端的发生,往往导源于权利的争执,而争端一旦发生,与争端有关的当事者就可能将其提交国家裁判机构处理,由此导致诉讼活动的产生。由此可见,控诉、辩护和裁判的“三方组合”是诉讼结构的基本格局。这是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由此也将诉讼与其他国家活动区别开来。[i]另外,国家权力介入刑事诉讼确为必要,但介入的权力本身又必须受到限制,这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又一个基本理念。根据中国现实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顺应法律制度的世界发展趋势,积极推进我国的侦查指挥法治建设,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思路。由于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刑事诉讼具有的性格和特征,侦查与侦查指挥一般也应具有,这样在重新建构我国侦查指挥结构时就应遵从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要走出行政性治罪活动的误区,实行诉讼状态的回归,这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客观需要。法学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从客观社会生活中提炼出法律本质。而不仅仅是在书斋中去想象和勾画所谓主流意识形态的文化背景症的法律权利。[ii]这就要求我们更多地关注现代诉讼理念下的侦查指挥模式的改造的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当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限制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从表面上看,两者是对立的:对权利的限制越多,则享有权利的范围越小。两者的对立,在深层次上反映了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立。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是两种不同的观念,它们实质上都属于“纯粹理性”的范畴。秉承实践理性的方法论和对“人”的终极关怀,我们发现,权利保障与权利限制是统一的,它们统一于“人”这一客观实在,统一于“权利保障”对于人类发展的现实意义。[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