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指挥构造的法理解析(三)
征汉年
【摘要】侦查指挥构造是侦查体制的核心和枢纽,其核心是决策与组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刑事侦查指挥构造不仅仅指刑事侦查指挥的范式,还应当包括这种范式下侦查权与指挥管理权的运作方式。在组成体系上,由侦查决策、侦查组织、侦查实施和侦查协调等子系统组成。从结构分析视角而言,侦查指挥关系包括侦查指挥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要素。一个国家侦查指挥模式的型塑与该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司法传统和社会文化背景等社会大环境是密切相关的。
【关键词】侦查指挥;法律关系;价值衡平;刑事诉讼
【全文】
四、侦查指挥构造要素的法理分析
从法理学上讲,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既然侦查指挥构造其内在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那么,从结构分析视角而言,侦查指挥关系包括侦查指挥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要素。通常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利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的物质体现,特指具体的物质形态,通常是指主体权(力)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指主体之间围绕客体而产生的权(力)利义务。在侦查指挥法律关系之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结构要素,即:侦查指挥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我们遵循这样的逻辑思路,对侦查指挥关系的基本结构和内在机理展开了初步的研讨。
从侦查指挥的法律关系上看,侦查指挥员和从事线索受理、初查、立案、讯问、勘察、鉴定、实验等参加刑事诉讼侦查活动的人员构成了侦查指挥关系的主体;侦查指挥主体实施侦查指挥行为、进行侦查活动所指向的刑事案件就是侦查指挥关系的客体;而侦查指挥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指挥员和侦查员围绕刑事案件的处理而形成的权(力)利义务。由于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侦查指挥关系这一基本范畴缺乏必要的关注,因此我们所作的初步探讨,权作引玉之砖,就教于专家学者。对于侦查指挥关系的研究实际上也就是对侦查指挥内在规律的研究,研究侦查指挥关系不论在刑事侦查的理论上还是侦查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侦查指挥关系的主体
在分析侦查指挥关系主体的具体理论之前,有必要先总结分析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无论侦查与侦查指挥主体具有何种特殊性,均应当是法律主体一般性在该领域的特殊体现。也只有遵循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才可能真正建立侦查指挥主体的体系及其理论。
无论是在哲学还是在各门社会科学中,主体总是意味着某种自主性,某种主导、主动的地位。自主性意味着主体具有独立的地位和人格。他不是按照别人的旨意或指定方式或在某种外在的压力下活动,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在人类历史上,哲学经历了“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范式转换。此次转换的核心即在于“主体”的发现:在本体论思维中,世界的主宰和终极依据是“神”——上帝或者具有神性本质的第一推动力、理念等——人只不过是神的创造物和无数存在者之一;在发生“认识论”转向以后,人取代了神,成为世界的中心。这样人及其意识,即“主体”,从世界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由实在事物组成的客体的对立面。[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