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象上考察,领导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世界性、战略性的事务,也可以是几个人之间的事务。指挥所涉及的对象往往是战术性、战役性的事务。当然,对战略性、战役必和战术性的划分本来就是动态的,在一定层面上,领导与指挥的对象是统一。
从逻辑上考察,领导强调“有机的情感非逻辑”,“领导是一种说服别人热诚的追求已经确定目标的能力”。[v] “领导与赤裸裸的行使权力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在追随者的需要和目的紧密相联的”。[vi]从某种意义上讲,领导是处于较高层次的指挥。而指挥强调“机械的效率逻辑”,是指具体目标的决策与组织实施,指挥是一项程序,在目标的选择和达成问题上接受领导、指导和影响。指挥就是使用权威与决定,往往是对领导者决策具体实施的过程。
我们认识领导与指挥的概念,即要注意它们在外延上有时是统一的,找到它们的共同点,更要注意求得它们在内涵上的区别,使彼此泾渭分明;还要注意找到二者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渗透,这才算得上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从语义上考察,构造,也可以称作形式、模式、结构等,“形式”,“模式”,“结构”,仅表现出各个组成部分排列的静态。而构造一词,是指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呈现了各个组成部分的运作态势和组织形式静态的统一。“构造”一词有两个基本涵义:其一,是指简单的事物与另一复杂的事物在结构和关系上具有相似性和同构性,因此,可以用简单的事物来解释复杂的事物,例如,把贸易看作“游戏”,贸易规则常常被称为游戏规则;把社会及其运行比作“系统”,用生物进化解释社会进化等;这种涵义的构造,近似于比喻或说是打比方。其二,是指简化了的形式——要素或元素,或者说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如法的模式,就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简化或抽象化的形式,是人们为了说明或解释法是什么或由什么元素构成而使用的概念。
从第二种涵义上讲,侦查指挥构造是指构成侦查指挥程序的标准元素(程序主体)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即侦查指挥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所谓侦查的构造,换句话说,就是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检察官、司法警察职员、法官、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各自均有一定的权限。侦查指挥构造就是上述程序参与人行使各自的权限,为了实现起诉或不起诉,或为了进入审判程序而进行的活动。”[vii]
侦查指挥构造理论涉及的主要是侦查体制问题,即侦查指挥构造中主体的权力(利)配置问题,在不同的侦查指挥构造下,将会形成不同的权力(利)配置方案,使侦查指挥构造中的权力(利)冲突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得以解决。这样,侦查构造的定位就直接关系到对侦查机关权力的约制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也使得对侦查指挥构造展开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正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指出的,由于“侦查与国民的人权有密切关系,必须注意侦查时不得非法侵犯人权。因此,要研究的课题是采取怎样的侦查体制才能既保护人权又能查明事实真相。”[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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