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人与法人制度到政党与政党制度——对叶子姑娘提出的法人问题的理解与回应
征汉年
【摘要】法人制度是一种民商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政党是宪政概念,其有法律意义的正当性问题,更关键具有政治学的内涵。
【关键词】宪政;法人;制度;法理
【全文】
叶子姑娘是一位善于思考的女孩子,她在看书时想到一个具有政治色彩的法律问题,即:“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属于机关法人还是社会体团法人?或者不属于法人?”
要回答好叶子姑娘的问题,确实是一言两语难说得清楚。如果仅仅回答:“是法人”、或是“机关法人”。虽然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总感觉这样的回答过于单簿,也没有能够回答“因为然与所以然”?。
要说明:中国共产党的省委、市委、县委是“国家机关”(或者说是机关法人),就必须要搞清楚:什么是法人?法人制度的产生的社会因素及其在法律上的演变?何为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我们法律上的定位?等等问题。
法人这一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以区别于罗马法的自然人。1798年,德国法学家胡果在,《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一书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人”的概念,此后,德国法学家对此有新的发展,如萨维尼的“法人拟制说”和基尔克的法人有机体说等法人学说,1900年《德国民法典》用369个条文系统规定了法人制度。“对任何法律制度的理解都不能完全脱离该法律制度所为之服务并且对之加以调整的社会的历史。”法人制度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必然体现每一历史时期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要想真实地理解法人的制度价值必须透视法人所处历史阶段的社会面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一系列社会因素的所塑造的社会形象,从罗马法的人格的自然分离、团体自由设立到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人人格否定学说”,法人制度总是与不同时代人们对个人、团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认识相关,这种认识恰恰建立于人们对其所处的社会现状的理解。
罗马法上有关“法人”的理解反映在罗马法上关于人的概念基础之上的。罗马法上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homo)、卡布特(caput)和泊尔梭那(persona)。Homo,是指生物学上的人,是人的自然状态,如奴隶也属于这个范畴。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中的一章,拉丁文的本意是“头”、“个体”它比较侧重相对于某一群体指某一个人,也就是说,暗含着个人与群体(如家庭、社会)的归属关系,因此,该词的使用与人的敌敌畏和身份发生关系,拉丁文“caput”对应于人格一词同时也表现为家长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