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改革视野下的被告举证责任设置法理分析(三)
征汉年
【摘要】举证责任在整个刑事证明处于中心环节,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这一环节的核心问题,它是刑事实体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也是平衡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观的重要工具。基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精神、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和刑事证明对象的多样性,以及刑事司法具体运作中的实际证明困难,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并不与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相冲突,而是体现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必然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举证责任;无罪推定原则
【全文】
四、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法理基础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自被引入刑事诉讼的之前和之后,学界对其一直有所争议。 我们认为,各国学者们对举证责任概念及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不同理解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举证责任性质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因而理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合理性就有必要先明确举证责任性质。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从根本上说举证责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因为“刑事诉讼过程不过是凭借案件遗留在时空中的痕迹(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做出裁决的过程。为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展开,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法律设定了举证责任,要求诉讼当事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认定的案件事实,因而举证责任是法律为诉讼当事方设定的义务。另一方面,诉讼当事方获得胜诉的关键,也恰恰在于有效地实现举证责任。因为在诉讼中,谁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谁就有胜诉的可能。于是,举证责任又具有权利的属性。总而言之,举证责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1]权利和义务本是不可分割的,没有脱离权利的完全的义务,也没有脱离义务的完全的权利。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理解举证者在诉讼中的地位。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作为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形式,其性质显然是权利义务统一性,据此被告可以运用证据进行辩护说明,可以运用证据进行证明自己无罪或者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这也正说明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规则的一种例外。
(一)基于减少和预防犯罪“黑数”,法律的直接规定,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被告当然承担举证责任。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减少和预防犯罪“黑数”的存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特殊的立法目的(如对某类犯罪因其危害性和追究的困难性需采用特殊诉讼手段),或由于案件中某些嫌疑人行为引起的责任”。[2]法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承担对特定问题的举证责任,如果其未能履行这种责任,则可以推定其有罪。依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要证明被告有罪,就需要控诉方通过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和各种具有价值的可靠证据加以论证,即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负担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犯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对于有些犯罪的追究客观上仅靠控诉方的力量是无法做到的,而只有让被告来进行合乎逻辑的举证方能最终得出罪与非罪的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