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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改革视野下的被告举证责任设置法理分析(一)

刑事诉讼改革视野下的被告举证责任设置法理分析(一)


征汉年


【摘要】举证责任在整个刑事证明处于中心环节,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这一环节的核心问题,它是刑事实体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也是平衡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观的重要工具。基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精神、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和刑事证明对象的多样性,以及刑事司法具体运作中的实际证明困难,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并不与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相冲突,而是体现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必然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举证责任;无罪推定原则
【全文】
  刑事责任和犯罪、刑罚一样,同属我国刑事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正确解决刑事责任的地位与根据问题,有助于中国刑事法学体系的科学性和树立科学的刑事责任观,从而有助于强化我国刑事法治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刑事责任理论是中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相对比较薄弱的领域。在中国的刑事责任理论研究中,争议最多的是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对于刑事举证责任的研究更是很少有人涉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举证责任是整个刑事证明的中心环节,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这一环节的核心问题,它是刑事实体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还是平衡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观的重要工具。现行证据法规范对这一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或使有些实体规范背离立法精神,或使控诉方因难以举证而束手无策。总之,使实体与程序难以整合。基于诉讼经济与效率、公平、以及司法公正的考虑,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举证责任内涵及其定位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向审判机关提出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1]即: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按证明标准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其实施过程是“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使其产生确信,对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2]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包括了三层含义:第一,就事实主张提出证据的责任;第二,用充分的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致其事实主张不被采信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其中,事实主张是确定举证责任的基础,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3]英美法学者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德、日等大陆法系学者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的举证责任)与客观的举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学者大都认为,英美法与大陆法的这种双重区分具有相似的意义。前者一般指当事人根据辩论主义原则的要求,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后者亦称证明责任、确认责任,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以后,如果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的败诉的不利后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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