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权利中的利益形式而言,除了物质利益之外,还包含了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精神的、感觉的和心理的以及诸如此类的利益形态。我们能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这样的趣闻:因为争执的标的金额微小,法官为了避免繁琐的诉讼,向原告提议自己掏腰包付给他算了,但法官遭到了拒绝。这个法律工作者完全不懂得对原告而言,诉讼不是为了金钱,而是为自己的心理满足,是一种感情的补偿需要,在现实中,有许多案件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像为了一毛钱的如厕费,将铁路站告上法庭,最终也许不仅仅是为了退回来一毛钱,关键是获得一种所谓的满足感。如果仅仅从获得金钱的角度来评析,肯定是一种非理性的选择。但我们不能就因此否定利益作为权利的本原,因为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既有实物的,也有金钱,还种心理的满足。就利益实现的期限而言,有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分。从所涉及的长远利益和旅客群体利益角度,一毛钱如厕费官司中的利益是巨大的!试想,如果金钱利益不存在了,那么权利保护将会怎样?
从权利的主体方面来看,对权利中的利益维度,庞德是这样描述的,利益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和要求。可见利益有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分,要构成利益必须具备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客观事物的存在,二是主体对这种存在的欲望和要求。利益是需求与满足之间的耦合关系,即利益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是主体化了的客体,反映了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
有学者认为,“权利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利益的获得,有时还可能意味着权利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譬如购买股票的权利下的购买股票的行为,股权下的持权行为”。[1]我们认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一个买卖关系,在这个买卖关系中,购买人通过支付金钱取得了股权,是一种义务履行过程。对股权持有人(权利人)而言,拥有股权就是拥有了股权的未来收益和变卖后的收益的权利,这才是真正体现权利的利益本原。如果持股人持有股权是一种利益上的损失的话,那么股票就像一只“魔瓶”,谁还愿意碰它?同样,我们日常生活中购买行为,都是在取得物品后支付了金钱,难道我们的权利现象只考察付出的货币,而无视所取得的财物吗?这种将一个法律行为中履行义务的行为说成是一种权利,是对权利本身的一种误解。还有学者认为,有权利未必有利益、有义务未必没有利益。例如,亲权人教养子女,致精疲力竭而有不能达其目的者,其本身并无利益可言是。我们认为,怎么能说亲权不是一种利益呢?除了实物利益,就没有非实物利益吗?为什么离婚的父母往往争夺对子女的亲权,甚至诉诸法庭?不就是因为亲权是一种莫大的利益——它可以满足为人父母的强烈渴望吗?亲权人要付出抚养子女的辛苦,这确实不是利益,但这并非亲权人的权利,而是亲权人的义务。更确切些说,享有亲权的父母,就其付出抚养子女的辛苦来说,并非在享受权利,并非权利人,而是在尽义务,是义务人;只有就其满足做父母的愿望、得到做父母的利益来说,才是享受权利,才是权利人。所以,“有权利未必有利益”的论点,是将利益形态建立在只有实物形态基础之上,是将利益的存在形态单一化、简单化,因而得出了有权利可能没有利益的谬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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