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公司分立非诉案——房地产项目转让可以公司分立模式达成?
戴兴利
【关键词】公司分立
【全文】
【兴利 按:这是我第一次为一名律师撰写经典案例,也可以把它视作一种以介绍律师思维的方式进行学习的过程。总之,我很珍视这样一种激励,能够与办案律师一起游离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案例提要】
房地产项目转让将直接关涉到停建、缓建工程,也即烂尾楼问题的解决。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顾文江律师所建构并运作的“以公司分立达到项目转让的模式”使得几近瘫痪的某房地产停建、缓建工程由于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而成功的解决。所以本文将主要围绕着这种创新模式,提炼其中的思维理路与法律要点,以期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有所裨益。
【案情简介】
A房地产开发公司拟于某黄金地段开发大型综合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暂缺资金,A公司遂与B和C两家资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联建开发。三家公司达成共识,内部各自承担部分项目的开发建设且独立核算,而对外则统一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这种繁复的内部关系,给实际运行带来了困难。三家公司不得不面对分离并明晰权义的困境。而有两项更为艰涩且急迫的问题摆在它们的面前:一是应由A公司负责开发的二期项目正在筹建当中,但是A公司预将该项目予以转让,那么如何使得该项目的需用地得以完整的分割出来,此项目的土地临界如何划分?二是如果A公司将该项目所需用地予以转让,高额的税收将是成功转让的最大障碍。如何解决此一问题?
【当事人的委托要求】
当事人认为,最重要的是将三家公司的权义划分清楚,并且能够将二期项目顺利的予以转让。
【具体操作思路以及最终结果】
应当说,这个案件的难度非常大,以至于没有任何先例可以作为参照。但是,案件最终得以干净利落的解决,完全建基于顾律师所型构的“整体性思维框架”的方法论指导,与最终的“分立”方案。
方案的构设与实施需要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性支持。简而言之,该方案要求选用一种分立模式,将目标公司(持预售资产)分立为两个以上(含本数)的存续与新设并存的公司,在分立的过程中,以一种法律形式将预售的资产剥离到新设的公司当中。当然,最后会是含有预售资产的新设公司与购买方的股权转让问题。
由A公司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B、C、D三家公司—即二期项目的承受人。股权转让后,由A公司召开董事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就公司分立、具体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职工安置作出决议,拟分立公司按照决议签署分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