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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专制与宪政

  制度的创新、变更,不论在哪个时代,不论在哪个国家,总是由先知先觉和领袖人物推动的,中国在漫长的专制长河中缺少这样的先知先觉,换一个朝代,只是换上一个新的农民做皇帝,这个农民囿于其知识和能力,是不可能完成制度创新的。唯一有点知识文化的士代夫阶层从未进行理论创新,在暴力革命循环中,只是伺机寻找新主人,寻找一位心仪的皇帝,从未想出如何治疗这个周期性发作的疾病的方法。士代夫只是一些读了一些圣贤古书的文人,他们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们只会吟诗作画,没有能力提出对国家、对政治、对经济的新见解。
  每种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则,这就是法的精神。统治动物的法则是弱肉强食,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统治人类的法则与统治动物的法则有所不同,如果把弱肉强食的动物法则用到人身上,那么将会是怎样呢?力气大的人对力气小的人,富人对穷人,权力大的人对权力小的人,不就都成了人吃人了吗?纳粹的种族灭绝不就成了正常合理了吗?
  法律只所以分为公法与私法,还有诸如刑法与民法之别,正是缘于事物的不同性质。对公共权力就要用公法,对私人权利就要私法。儒教正是公私不分,国就是家,家就是国,朕即国家,大清帝国就是爱新觉罗的大农场。对危害性大的犯罪就要用刑法,对危害性不大的财产、人身纠纷就要用民法,该用民法的却用刑法,该用刑法的却用民法,就违背了事物的本质,违反了自然法和法的精神。
  父母要爱护、管教、抚育子女,子女要尊重、教敬父母,这是家庭的法则,符合亲情这种事物的本性。如果把家庭的法则用于国家会怎么样呢?政府与人民谁是父谁是子呢?政府是人民组建的,是人民生的,又是人民养的,从这点看,人民是父,政府是子,反过来,政府要教育、关心人民,保护人民,从这点看,政府是父,人民是子,其实,统治家庭与国家是两种不同的法则,构成家庭内部关系的基础是血缘、亲情,构成国家的基础是人们的自愿联合。儒教把用于家庭的法则用到政治中去,把政府、官员看作是人民的父母,它要官员爱民如子,官员既然是父母,他当然就可以随意地打骂它的孩子。家庭之外,人与人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人民与政府是代理的关系,这些与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统治政府与人民的那种法则却应该是相同的,它并不因地理位置、肤色、民族、历史的不同而不同,这种法则是基于人这种智能存在物的特性,而不是其它因素。亚洲狮子的生活方式与欧洲狮子的生活方式是大同小异的,狮子的生活方式是基于狮子的特性。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要素,但它不是目的,民主、法治都是保障自由的手段,自由才是目的。因此,违宪审查虽然违反了民主原则,但总体上它是有利于保障自由的,当民主危及自由的时候,违宪审查是其补救手段。民主的决策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存在多数压迫少数的风险,而且多数也未必总是正确,违宪审查对抑制多数的狂热和偏见是必不可少的。宪政既要保障多数的主导作用,又要保障少数的合法利益,要保障社会的多元化,要给各种思想、言论以自由竞争的空间。
  良好的政制应该考虑三个方面:一是人民要能有效控制政府,人民控制政府的手段通常有:定期选举代表和其它公职人员;與论的监督;结社、集会、游行示威。二是政府要能有效控制人民,防止人民随意地更迭政府,由于政府拥有强大的合法暴力,通常这是不成问题的。三是政府要能有效控制住自己,主要是通过互相制约,避免任何一个分支拥有绝对任意专断的权力,要把主权进行分解,既要在横向进行分权,也要在纵向进行分权。
  一个戏剧的完成需要三个条件:其一是要有人写剧本;其二是要有人演戏;其三是要有人看戏。完成宪政工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宪政规划设计者,为宪政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这是法学家的任务;其二是实施者,这是政治家的任务,政治家必须具有理论素养,又能采取切实行动,把蓝图变成现实;其三是要有支持者、消费者,也就是有觉悟、有人权意识的公民,公民是宪政大厦的基石。
  在野蛮时代,狮子、老虎可以称霸丛林,当人类出现之后,特别是当人类找到对付狮子和老虎的办法之后,情况就不同了,它们的领地越来越小,数量越来越少。在民主、共和出现之前,人口多、面积大的专制国可以征服那些小国,当民主、共和特别是联邦共和国出现之后,情形就大不相同了,专制已经越来越没有市场和生存空间了。虽然今天的专制国还时常勾结在一起,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正义终究要战胜邪恶。共和是世界的潮流,潮流依然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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