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权力没有约束,就要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儒教只提出了掌权者要自我约束,但没有提出外在的约束,因此,为掌权者打开了一扇腐败的方便之门,据说有的官员前门贴着禁止跑官要官,后门买官者却如过江之鲫。儒教只提出了政府如何控制人民的学说,但没有提出人民如何控制政府的内容。没有关于如何约束、限制权力的学说,不能算是政治学说,儒教用于政治其不足是显而易见的,其失败是必然的。政府必须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政府的各个组成部分也要互相制约,这些关于政制的最重要内容在儒家学说里是找不到的。
儒教的理论只有在已经实现宪政的地方,才可以发挥一点作用,这并不是说儒教能通到宪政,儒教是通不到宪政的,它是通往专制胡同的。要实现宪政,首先要绕过儒教,把它从政治场里驱除出去。
让上帝归上帝,让凯撒归凯撒。儒教只能归儒教,政治归政治,两者要分开,儒教一旦与政治结合就具有压迫性力量,就会排斥其它宗教和平等理念。在儒教横行的时候,佛教和道教、基督教都是没有容身之地的。任何宗教都必须与政治分开,历史上基督教就经历了这样一个从结合到分离的过程。在独尊儒术之后,儒教已经与政治紧密结合,事实上已经是政教合一。当法律用儒教经典来解释的时候,礼教成为了法律。当儒教的纲常等级秩序理论用于政治实践的时候,儒教的牛棚蓝图已经成为现实。儒教只能在道德领域发挥一点作用,今天即使在道德领域也已经不能完全适用,如有关孝的教义就要经过节制、修正,因为即使是孝也是有原则的,并不是绝对的服从,不是愚孝,也要注入平等的思想,孝不能高于正义、真理、个性自由等更高的价值。
宗教的初衷基本上都是为了某种救赎和慰藉,为了某种崇高的目的,每种宗教的教义基本上都是教人向善,真正的邪教是极少的,宗教本质上应该是依靠人们自觉地追随、皈依,宗教本身很少有破坏作用。但是当宗教与政治结合的时候,当宗教走出自己的专业领域介入政治的时候,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借助世俗权力的作用,宗教就会改变它本应是“自觉追随”的性质,此时宗教已经带上了政治意义,人们的信仰不再有自由。儒教也一样,当儒教不参与政治的时候,儒教的危害并不大,总体上是利大于弊。当与政治结合的时候,就算是再崇高、再良好的宗教也难免变异成一股破坏性力量,它就会迫害异教徒。宗教就是宗教,它不是政治学说。治什么病,就要用什么药,否则,不但治不好病,反而会把人治死;公共政治问题就要用政治理论来解决,个人精神指导就要用宗教来解决。儒教的教义决定了它只能停留在道德、伦理范畴,而不适于政治。
要摆脱专制的牢笼,首先就要知道摆脱后的去向以及摆脱之方法。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联邦党人等一大批先知先觉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共和实践基础上不断探索,终于找到了这个方法。儒教徒跪在专制脚下,从未想过这个问题。儒教似乎认为人类将永远生活在专制的牢笼里,没有其它出路,没有其它活法。
晚清洋务运动,只学西方造船造炮之术,而不寻求政制的改进,所以这种学习只是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只是为了巩固主子的江山,延长其寿命罢了。
中国要实现宪政,就要用宪政理论取代圣人治国论,要用基督教填补儒教的空白,逐步替代其它过于出世的宗教,这样才能培养出共和国需要的公民。儒生的知识是片面的,思维已经僵化,今天我们要对儒教进行改良、扬弃、去伪,而不能复古、盲从、膜拜。
人是目的,不是工具。换言之,人权和自由才是目的。民主、法治、联邦、自治、分权等宪政设计都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工具,这些是有效的驯虎工具。国家、政府才是人的工具,而不是相反。政府不能随意要求个人为之牺牲,却要时时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要求个人作出牺牲必须有严格的控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公共利益的实体要求。政府如果不能实现造福人民的目的,政府就没有资格要求人民爱护它,人民也无须爱护它。
人天生就是一种政治的动物〔1〕,这是对所有的人都这么说的,并不是只有一部分人才是政治动物,才过政治生活,其他人就不需要政治生活,人的特性要求每个人都要有政治生活。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不是人会说话,动物也有动物的语言,不是人有亲情爱情,动物也会恋爱,据说有些动物比人还忠贞不二,而是人除了吃饭睡觉,还有政治生活。如果没有政治生活,人就纯粹是丛林动物。因此,对于人来说,政制的安排是至关重要的,它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自由度、财富分配模式,它应该保障每个人都有这种生活。
人民必须关心公共事务,这不是说他们得亲自处理公共事务,但他们必须保持必要的警惕。人民一旦不关心政治,公共权力很快就会发生异化。
民事权利是人人都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生理、精神等因素;政治权利是人人都有的,但政治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健康、知识、品德等因素,要求公民具有相应的分辨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某种政治活动,就要具备从事这种活动的特殊能力。人人都应该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只要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人人都应该有选举那些应对自己负责的代理人的权利,只要他具备最基本的判断能力。
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国民,而有什么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这话看起来似乎矛盾,其实在不同的前提下,都是成立的。国家对国民的影响就象家庭对子女的影响一样,有什么样的家庭就有什么的子女,通常情况下,人是环境的产物,例外的情况是先知先觉对环境的突破。当一个社会没有先知先觉起来质疑的时候,国家完全决定了国民,当一部分先知先觉运用理性提出新见解开创新大陆的时候,国民就可以改变国家,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在社会诞生之初,制度经由领袖而产生,而后,领袖经由制度而产生。国家与国民之间,国民是自变量,国家是因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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