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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专制与宪政

  宪法是自然法的文字表达,上帝把关于如何组织人与人的社会的自然法放在高山上,人类只有历经苦难,才能发现它。当人类穿过重重迷雾,发现自然法时,他们就把它记载了下来,这就是宪法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目的,围绕这一目的,他们又规定了政府应该如何组织,政府应如何行事。政府应按法律规定行事,而法律应该符合宪法的精神、符合组建政府的目的,因此,宪法是立法之法,是控制政府之法,是保障人民自由之法。宪法是以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从本质上说,它是全体人民共同制定通过的,它既指向人民自己,更多的是指向政府和他们委托的代理人。法律则是人民的代理人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宪法的精神来制定的,它约束政府,但更多的是指向人民大众。
  宪法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法律性文件,这种权力也意味着职责。它规定的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人民的义务,因此,只有立法者、政府才可能违宪。人民的义务应该规定在法律里,而不是规定在宪法里,因此,人民只可能违法,而不可能违宪。
  政府应该是正义的守护神,以组建政府的目的和能否实现这一目的为标准,政府可以分为正义的政府和非正义的政府。前者是以实现正义为目的,而且能够有效实现正义,后者则不是以正义为目的,也包括根本无法实现正义。政府的权力如果经过人民同意授权,那么他所拥有的权力是合法的,如果未经人民同意,那么尽管它实际占有和使用这一权力,但它并没有得到所有权,也就是说它的占有是不合法的。但不管政府权力是怎么获得的,政府一旦产生,就形成了自己的特权和利益,掌握公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永远占有这一权力。政府是人们创造的机器,但是这个机器一旦创造完成,它就获得了比个人强大百倍的力量,人们如果不能有效地加以控制,它就会反过来压迫人民。专制是非正义的政府,共和是正义的政府。
  专制国里也有称为法律的东西,但这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命令,专制国的法就是统治者的命令,命令就是法。如果硬要把这种命令也看作法,那它就是恶法,绝不可能达至法治。法治必然要求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且所定的法必须是良法。专横独断的本性决定了专制所定的法不可能是良法。专制统治者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总是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在专制底下,就算有良法也是不可能获得普遍遵守的。其实,法律对于专制国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他们多半只是做做样子,只是用来对付人民,法律对专制统治者自身是不起作用的。对专制统治者来说,没有法律也没什么不方便,直接下达命令会更加简便。
  人类要组成一个良好的社会,就要让予部分权力给政府。当政府不能给公民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时,公民应该保留当初让予的权力,对不公正的事情,他们有权利自我防卫,他们也只有依靠自己维护正义。江湖打打杀杀,恩怨难了,就是因为江湖缺少正义的保护神,人们遇到不公正时,唯有拔出剑来自救。
  政制的发展总是要么越来越开明,进入良性循环,要么越来越糟糕,步入恶性循环,两者必居其一。不论是亚里士多德所分的六种政体,还是孟德斯鸠所定义的三种政体,局势的发展最终都会演变成两种相对稳定的政体,要么走向共和,要么走向专制,其它政体都是过渡。共和政府努力维护其政体原则,同样,专制政府也会想方设法巩固自己的有利地位。中国过早的统一,丧失了不同政体实践的机会,陷入了恶性循环;欧洲则先后有希腊、罗马、英国、美国的共和实践,进入了良性循环。所谓文明的冲突其实不是文明与文明的冲突,而是文明与野蛮的冲突,表现为共和与专制的冲突,是两种政体的竞争。共和保护人权和自由,专制摧毁人权和自由,两者一正一邪,乃不共戴天之仇敌。
  民主、法治、联邦、自治、分权、违宪审查都是宪政的要素。民主解决了主权问题,解决了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法治是共和政体的治国手段,是最优良的治国方法。联邦、自治解决了中央和地方的纵向权力分配问题,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分离,解决了横向的权力分配问题。违宪审查解决了多数专制的问题。
  三、论共和与专制
  一种政体就是一种生活方式,政体决定着国民的性格。正义的政体塑造着勇敢、善良、正直、奉献互助、富有创造力的国民;非正义的政体制造懦弱、卑鄙、无能、邪恶、自私自利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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