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决议机构,由法律或章程来规定。
公司法第
1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程可对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额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
1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三、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1、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
1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对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有特殊规定: a、回避制度:为了防止“一股独霸”,
公司法第
16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b、表决程序: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正确掌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名单和范围:
公司法第
217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
公司法第
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此,在确定上市公司的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时,对这一点也是不应忽略的。